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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主任培训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1年3月目录一、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二、试验检测工作主体三、试验检测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文件一、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工程试验检测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工程质量监督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不仅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而且能有效指导工程现场施工,推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进步,对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等起到积极的作用。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试验检测,能使当地原材料得到充分地利用,依据原材试验检测结果,就地取材,节约成本;能迅速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及时有效地对某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试验检测,鉴别其可行性、适用性、有效性、先进性,从而为工程施工积累经验和教训;能用定量的方法科学地评价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能精确地查找工程结构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能真实地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为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持。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独立公正,抵制干扰;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刻苦钻研,爱岗敬业;程序规范,保质保量;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二、试验检测工作主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机构评审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核定的参数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对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为了满足工程现场的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的需要,由母体机构授权,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检测机构,对母体机构负责,由母体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作用:1、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原材料质量进行评价和控制;2、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指导施工,为项目部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作用:为监理办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1、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的进行验证,如配合比试验、标准试验等;2、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性能及压实度、砼强度等指标进行抽检;3、评价已完工程的实体质量。三、试验检测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文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实施办法(浙交监[2008]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若干要求(浙交监[2009]56号)5、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浙江交监[2009]78号)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共5章,分总则、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共53条。要点: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实行自检的,被委托单位就具备交通等级资质。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第四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试验检测行业和检测行为的管理办法。全篇共八章,五十七条,分总则、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管理、工地试验室管理、现场专项检测管理、外委试验管理、竣(交)工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和附则等8个部分。要点: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竣(交)工验收的依据。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第二十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在《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第二十四条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第二十六条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第三十七条外委试验应就近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同意后并报主管质监机构批准。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外委试验应填写委托协议书,明确试样名称、用途、批量、试验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及其它需要明确的有关要求等。第三十九条外委试验不得由施工班组(或工区)出面委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钢铰线、锚具、支座、水泥、沥青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实施办法》要点:本办法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要点: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所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量确定,一般不应少于3-5人,其中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可根据试验检测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试验检测辅助人员,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辅助性工作。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辅助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岗位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试验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的要求,用房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且布局合理。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制度,落实试验检测质量责任制,内容包括:(一)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仪器设备的标定(或自校)、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三)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制度;(四)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五)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及仪器设备配备的适用性、配套性能否满足要求;(二)工地试验室布置的合理性及标准养护室是否满足要求;(三)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能否满足要求;(四)工地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申请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六)核对每项试验检测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七)外委试验内容及受委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八)有无相关的现行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九)各项试验检测台帐是否建立,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格式是否统一,有无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等。第十七条技术考核程序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分材料初审、现场考核二个阶段进行。(一)申请人向本地区市质监机构提交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附件四)。(二)材料初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三)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由考核组组长负责,考核组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内容包括:1、对本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确认;2、通过现场试验、现场提问等形式,抽查不少于50%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3、考核组提出技术考核评审报告(附件五);4、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考核组下发抽查意见书,并落实整改工作。(四)市质监机构根据考核意见确认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核发《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停止其检测活动:1、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5、试验检测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6、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7、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8、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9、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十八条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重新申报,整改期一般不少于7天。第二十条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工地试验室,其工地涉及的相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工作应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应报项目业主、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应对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专项工地试验室应纳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检测项目参数的,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增项申请的技术考核。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及设备更换、增减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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