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周XX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补充版)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此前,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案情,我调查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士,今天我又参加了法庭的审理,听取了法庭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所争之房系XX夫妇出资购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首先、从原告举出的第1号、2号、3号证据可得知XX与何XX是夫妻,周X有工作,有收入,何XX在做生意,也有丰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购买住房。其次、原告方所举的证据中包括有张XX、袁X、袁XX、王XX等的证人证言,都能证实该争议之房系周X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并且购房款分三次支付。首付5万打给袁XX的,第二次5万元打给张XX的,而且这两个五万元都是由袁XX经办出具的收据,只有最后一次尾款2万元是由周X通过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打给周XX,由周XX去支付的。这些款项的支付,证人袁XX当庭也证实确系周X支付,并由她开具的发票。证人王XX当庭证实当时周X前往购房,是她做的登记,并出示了书面登记记录,做为书证提交到了人民法院。第三、从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查出的相关汇款凭证上也可以看出尾款2万元及装修的3万元是由周X打给她父亲周XX的。证人袁X当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被告方出示的房屋交接结算清单也完全反映了这些事实。被告方否认周X2008年7月24日的汇款不是交付的尾款,理由是当时房屋已经交付。但是,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中的房屋交接清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写着的是2008年8月6日交付。也就是说,正是周X2008年7月24日的这两万元去交的尾款,8月6日才办理的房屋移交。周X的前两笔五万元做为律师已经到有关银行进行了查询,被告知已经无法查询了,只有从收款人的往来账上可以查询。这涉及到张XX、袁X的私人秘密,我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收款人袁X、张X友进行了收款确认,并由袁X出具收据已经能够完成举证责任了。第四、从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查出的档案上也可以看出办理一切手续、交费、交税全是周XXX的名字,这也足够说明所有款项都是周X在出资。被告方在出示证据时,提交了一份“编号为:0007990璧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此证明该房屋是周XXX、周XX二人共同交付的该维修专项资金。但是,当庭原告方已经对这份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该份证据的出示,被告方涉嫌作伪证,并请求人民法院核对原告方在璧山县房管局复制并提交到人民法院的证据,依法查清被告方是否在作伪证,给与依法处理。第五、所有证据都反映出周XX对该争议之房未出资,特别是被告在答辩时自己已经明确承认该套住房确系周X出资购买,只是他说这些钱是他们的退休金存放在周X处的。但是,被告方的这一主张只有被告的儿子和老婆当庭口头证实,没有任何书证,且这两个证人由于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受益人,其做的证实内容缺乏真实性,不能做为有效证据采信。第六、被告代理人一直质问为什么周X的原始合同和票据怎么不提交出来?其实,被告方代理人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因为,当庭的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在最后办理登记时是被告周XX在全权办理,被告周XX那时已经掌握了所有的相关票据和原始合同。换句话说,所有的这些证据其实就在周XX手里,应该由他拿出来。从周XX当庭出示房屋交接清单和维修基金的收据就可以证明这些票据等在周XX手里,应该由他举证。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方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被告方持有证据拒不提交,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不利后果。二、该所争之房产权应归周XXX所有。本案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三者的关系是基于伦理、血缘的,即周X系周XX之女,周XXX是周X之子,系周XX之外孙。当初购买的初衷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周X不在璧山居住,周XX退休后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外孙周XXX,在为了方便周XXX上学,周X又为了让父母能居住在璧山照顾周XXX的前提下,所以出资在璧山购房。购房当初,周X承诺该套住房可以让周XX夫妇一直居住到过世,而周XX在雷波县的住房则可以给周X的弟弟居住。在购房后办理产权登记时,出于对自己父亲的信任,全权由周XX办理产权登记事务,且办理产权登记后一直未过问办证事宜。法庭上,证人袁X也证实当时原告方的监护人周X没有在璧山,而办理产权证时需要有一个监护人,周X同意周XX做为周XXX的监护人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周X同意将周XX登记为产权人。2010年正月,周X夫妇见弟弟多次谈女朋友都未能成功的情况下,给弟弟周X智介绍了一个女朋友,并于今年结婚。为此,周X夫妇为借钱给周X智交结婚礼金发生矛盾,周XX开始提出该住房是他一人出资购买,并且不让周X夫妇回去居住,矛盾激化。诉讼中,周XX不让周X夫妇回家曾发生冲突,对周X实施暴力,整个小区都知道,还报警两次。周XX总是以他以前给过钱给周X,认为周X不孝。而事实上,据周X反映周XX夫妇退休比较早,工资收入不高。2004年时二人的退休金只有800余元,一直到2008年7月才增加到1800-1900元左右。但是,这三年弟弟周X智在成都碎石动手术花了两万余元;婆婆去世及生病期间花了近两万元;2005年还周X三姨4000元;周X智以前谈朋友花了两万多元;2004年到2008年间父母他们二人交商业保险每年6-7千元,共计三万五千元左右;房屋装修后买家具是父亲周XX给的钱两万余元;生活费从2004年到现在也花了不少钱。从这些收入、开支可以看出周XX是没拿钱出资购房的。被告方在庭上不但说所有退休金都给了周X,而且退休后的打工收入也全部给了周X,可想而知,他们手里就没有钱再购买房屋了,显然这些钱还是出自于周X之手。至于,钱的归属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也需要被告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退休金和务工收入全部交给了周X。就是说,被告需要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周X用于购房的钱是他们的。所以,该争议之房由周X出资并登记给周XXX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产权应全归周XXX所有。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所争之房系由周X夫妇出资购买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我国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该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然周X夫妇出资购房的初衷是给周XXX所有,则产权应归周XXX。以前周X夫妇同意周XX夫妇居住到过世,现仍应予以认可,为了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精神,予以充分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共识,化解矛盾,了结本案,促成案结事了。当然,根据被告方为了主张争议之房他也是产权人而伪造、篡改证据的行为来看,他们似乎没有和解的诚意,恐怕只有依赖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供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2010年12月16日
本文标题: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0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