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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引语】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精编优质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用哦!喜欢就下载吧。法定代表人:宋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方:(身份证)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明确公司与项目承包人之间责、权、利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工程内部承包的管理制度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以上合同价款为暂定值,最终以实际结算值为准。第二条承包方式2.1、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为甲方与青工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方)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投标承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补充协议等与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乙方自愿无条件执行并完成。乙方参与了《施工合同》、技术要求、保修承诺等所有洽商过程,已了解并完全理解《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2.2、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施工,该工程采取由乙方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承包经营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开支费用等,承担承包风险,并享有承包利润。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因该工程导致甲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2.3、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务作业人员、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负责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4、乙方是本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者,必须负责施工全过程经营、管理。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个人施工或经营。2.5特别约定:2.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构成直接的工程款结算关系。工程的进度结算、竣工决算均以甲方和发包方的结算为准。乙方不得以不认可甲方与发包的结算为由,要求与甲方另行结算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的审计。回收工程进度款、结算价款均属乙方的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工程款需以甲方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前提,只有在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进入甲方账户后,甲方才负有向乙方拨款的义务。发包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前,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付款的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甲方付款。2.5.2如果乙方向发包方催要款项需甲方配合,甲方给予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5.3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等,乙方应在得到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甲方名义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5.4乙方不得因发包方违约而向甲方主张权利。2.6管理费缴纳:2.6.1乙方按工程决算总价款(包括附属及零星工程)的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凡因本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应上缴的各项税、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以下税率:税率明细表(建筑工程施工一般计税方式)税目税率备注增值税9%增值税税负1%附加税(销项税额的12%)1%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负1.5%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0.03%管理费用合计11.03%施工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新税率执行。乙方采购材料,应当取得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金归乙方。2.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的每笔工程款到帐,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程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以甲方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购买材料的,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从乙方收回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材料应商。2.6.3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乙方应在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三日内,将发包方到期未付工程款相应的应缴管理费上缴给甲方。2.6.4工程竣工决算后,乙方应按竣工决算价款总额将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全部缴清,时间不得超过决算确定后一个月。2.7乙方拖欠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管理费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2.8乙方需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除不足发票金额相对应的款项。第三条甲方的职责3.1、甲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乙方施工全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税金缴纳、工人工资及工期等进行监督;3.2对乙方各项管理工作和施工岗位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暂停施工;3.3协助乙方协调处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宜,根据情况提供工程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资料。第四条、乙方职责4.1、遵守甲方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财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方面的活动及会议。4.2、乙方作为本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人,自愿无条件履行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各项条款中所作的工期、质量、报价让利等各种承诺和保证,并承担违反承诺、保证的法律责任、后果。4.3、乙方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赔偿和承担责任;乙方及其项目人员或委托的人员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出具的条据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施工,按规定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及手续,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罚款等后果。4.5施工过程中,如有超越甲方现有资质范围的工程内容,乙方应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4.6对于本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有关施工人员,乙方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承诺的内容持证上岗,因故不能到位的,乙方应自行配备发包方、监理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费用管理和税费承担5.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财务制度,在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工程施工的成本发票,经财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支取手续,其中发票应在开具日期30天内提交甲方财务,超期提交的发票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责任由已方承担。不属于建设单位或者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乙方不得以材料领料单冲抵工程成本。5.2工程款到账时,已方未足额提供工程成本发票的,甲方按未交材料发票数额的10%暂扣所得税,待足额提供工程成本后全额返还,乙方必须对发票和人工领条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造成的财税后果和罚款由乙方负责。5.3、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另立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如本工程款未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擅自自行提取现金或以权利转让、抵付等其他方式取得工程款的,乙方将按账外收取工程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4、合同约定或者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各项费用及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由乙方自行缴纳。5.5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到帐后,甲方在扣缴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税金、保证金、代付材料款及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费用后,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当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第六条、施工管理6.1、乙方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履约责任,由乙方自负盈亏,乙方对合同项目的安全、进度、工期、质量、项目盈亏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工程返工,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乙方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及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应为本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6.2乙方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员,确保安全生产履职。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将竣工资料复印件、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送甲方存档备查。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质保金或工程尾款。6.3、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由于乙方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向受损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应积极整改,并按照要求回复甲方。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前应及时通知甲方的质检人员参与验收,如有质量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因质量责任导致甲方受到处罚的,处罚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支付责任。6.4乙方在承包工程期间的有关业务或问题,需要由甲方派人参与处理、协调解决的,以及甲方派出安全、质检人员,其差旅、伙食、住宿、误工、服务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6.5乙方不得私刻、伪造、变造甲方单位公章、财务章、项目部资料章,或与甲方及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印章,对于采取遮挡、涂改等改变资料章、资料章内容等方式对外、对内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及任何承诺、保证、条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已方承担,甲方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除给予乙方10万元的处罚外,因私刻、伪造、变造甲方印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6.6甲方刻制交予乙方使用的项目部章乙方应当专人保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对内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及任何承诺、保证、条据,如有发生一律无效,乙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外,还应当按签订合同(协议)等涉案价款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7乙方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利用本项目进行抵押、借款、融资,不得利用本项目进行其它违法违规活动。6.8、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程情况,需要暂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项目“五大员”证书等有关人员证书的,乙方需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关证件费用:一级建造师证书5000元/月,二级建造师证书3600元/月,五大员每个证书2500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7.1乙方必须对整个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责,对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必须负责处理,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全部法律责任:7.1.1、由于工量质量、安全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返工损失、违约责任等;7.1.2、由于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事故处理费用,以及有关部门对此给予的罚款;7.1.3事故伤者或死者的工伤赔偿、死亡赔偿费等所有赔偿费用,因赔偿争议发生诉讼、仲裁,仲裁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7.2乙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本工程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对乙方给予下列处罚:7.2.1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受到建设单位、发包方或监理发出停工令的,分别按2000元/次,给予处罚;7.2.2、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受到区、县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以发文为准),分别按5000/次给予处罚;7.2.3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受到市级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以发文为准),分别按10000/次给予处罚;7.2.4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受到市级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以发文为准),分别按20000/次给予处罚。第八条、农民工工资8.1、乙方负有对工程所有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义务,必须自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将现场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及时上报甲方备案,并在施工前与农民工或农民工班组长签订工资发放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农民工从进入现场施工至竣工时止,有关工资发放的形式和方式,充分征求农民工意见,并将协商达成的协议报甲方备案,便于甲方监督执行。8.2、为保证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工程款付至70%时,乙方须将班组长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民工签名的工资单及班组长签名的核对无误确认真实性的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才可按约定结算剩余工程款。8.3、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纠纷,导致工人到甲方公司上访的,甲方按上访人数每人次500元给予乙方处罚,到县级部门上访的,甲方按上访人数每人次1000元给予乙方处罚,到市级或以上部门上访的,甲方按上访人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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