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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1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1.总则1.1为客观评价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其工作职责、性质、特点,特制订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担保集团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其他兼职评委中涉及到评审工作评价时参照本办法执行。2.考核主要框架2.1对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进行工作评价、资格评价、道德评价等三个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将分别应用于其的工资报酬、资格升降和取消、责任追究等。2.1.1工作评价对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的工作评价采用“月度+年度”的考核时段;以“工作过程+工作结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工作过程以定性评价为主,对工作结果以定量评价为主。其中定量的关键绩效指标权重不低于30%。工作评价的结果与月度及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在月度及年度时进行。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的月度工作评价体系具体参见《月度绩效考核评价表》。2.1.2资格评价通过对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评审项目结果的考评,评价其评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并由此确定其资格的升降、奖励或取消。具体参见第3条。评审资格评价的结果与资格采用触发方式挂钩,即当出现约定的情况,即可对任职者资格进行升降、奖励或取消。2.1.3道德评价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对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在工作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非经济性的奖惩。具体参见第4条。道德评价与非经济性奖惩采用触发方式挂钩,即当出现约定的情况,即可对任职者进行约定的非经济性的奖惩。3.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资格评价体系3.1资格评价指标及其释义担保有限公司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2(1)考核年度评审收入和累计评审收入计算方法:考核年度评审收入=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参与评审且在本考核年度内已操作项目实现的收入-被考核人出具再议或反对意见项目实现的收入)累计评审收入=被考核人担任专职评委或区域评审官以来参与评审的已操作项目实现的收入—被考核人出具再议或反对意见项目实现的收入注:包括不需上评审会而已出具审批意见的已操作项目。(2)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计算方法: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评审意见为同意但出险的项目新增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评审意见为反对但解保的项目保费收入/4—评审意见为反对但出险的项目新增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2—出险项目收回或好转而回拨的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累计评审收入×100%备注:a.以上计算的范围为:被考核人担任专职评委或区域评审官以来参与评审(包括不需上评审会而已出具审批意见)的已操作项目。b.对评审意见的认定:“同意”:出具的评审意见为“同意”且同意的前提条件(只包括金额和反担保条件两项内容)等于或低于最终的评审会决议要求;“反对”:出具的评审意见为“反对”,或出具的评审意见为“同意”但赞成的前提条件(只包括金额和反担保条件两项内容)高于最终的评审会决议要求;“再议”:该意见不计入此项计算;c.凡同意的评审意见中表述为“建议…….”、“争取……”或相似词句的条款视为非必要条件;d.区域评审官参加的集团评审会非本区域运营公司的项目评审,按相应标准的50%计入资格指标的计算;e.对各评审意见的认定由评审会秘书进行统计、评审会主任复核;(3)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计算方法: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评审意见为同意但出险的项目个数+评审意见为反对但解保的项目个数/4—评审意见为反对但出险的项目个数*2—出险后已全额收回的项目个数)/(参与评审且操作并已到期(含分期还款分次到期)的项目个数)×100%担保有限公司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3备注:a.以上计算的范围为:被考核人担任专职评委或区域评审官以来参与评审(包括不需上评审会而已出具审批意见)的已操作项目。b.虽未到期,但已出险的项目视同项目已提前到期来计算。c.无法正常到期解保,或分期还款出现逾期三期及三期以上的,或虽未到期但已被评为非正常类的,视为出险项目;d.正常到期解保的释义:指到期能正常还款解保,不包括借新还旧、展期或以委贷代垫资金还旧借新等我司被动(被迫)参与的解保情形;e.对评审意见的认定同上;3.2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资格与职级的关联3.2.1区域评审官资格与职级的关联级别一级区域评审官二级区域评审官高级区域评审官资深区域评审官职级12级13级14级15-16级年度评审收入(万元)≥500≥3000≥5000≥7000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低于30%(含)低于30%(含)低于25%(含)低于20%(含)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低于5%(含)低于5%(含)低于4%(含)低于3%(含)备注:(1)新任区域评审官职级原则上按照所在各运营公司当年目标收入确定;(2)区域评审官的交通、通讯补贴按集团标准执行,如各区域评审官申请按当地运营公司标准报销,且当地运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也可按当地运营公司标准报销,但差额由各运营公司承担。3.2.2专职评委资格与职级的关联级别一级评委二级评委高级评委资深评委职级12级13级14级15-16级年度评审收入(万元)≥6000≥10000≥15000≥20000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低于30%(含)低于30%(含)低于25%(含)低于20%(含)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低于5%(含)低于5%(含)低于4%(含)低于3%(含)担保有限公司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4备注:1、新任专职评委、兼任评委的监管高级经理原则上自一级评委起任;2、兼任评委的监管高级经理与职级挂钩的年度评审收入标准为专职评委的50%,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指标与专职评委的相同。3.2.3实行季度评分,年度考核,当同时达到上一级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的考核年度评审收入、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的条件时,自第二年1月1日起可晋升为相应级别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当相应级别的考核年度评审收入、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的任何两项条件未达到时,自第二年1月1日起下降1个级别;当提前于某季度达到上一级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的考核年度评审收入、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的条件时,自下季度起晋升为相应级别专职评委/区域评审官。3.2.4当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超过50%的,即可自次季度起降低1个级别;超过75%的,经报集团领导批准,即可自次季度起取消评委资格;3.2.5当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超过8%的,即可自次季度起降低1个级别;超过10%的,经报集团领导批准,即可自次季度起取消评委资格;3.2.6当同时达到3.2.4和3.2.5的情形需降低级别的,只降低1个级别,不累加。当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和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恢复到原所在级别对应的标准时,自次季度起可恢复到原来的职级。3.3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的特别奖励当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当年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考核年度评审收入、累计评审风险收入比、到期评审项目出险率时,可给予优秀奖,颁发奖金=2万元*所在职级/10。4.道德评价4.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即可予以取消评委或区域评审官资格至辞退处理:(1)向运营公司、客户经理或客户索要或收取贿赂。(2)教唆、串通客户、客户经理制作、申报假资料以通过评审的。(3)因个人利益,在项目具有明显风险的情况下而表示赞成,或故意不予通过项目而进行打击报复,经调查组查证认定的。(4)向竞争对手泄露项目资料,或转移项目的。(5)出现其他集团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中限制的行为。4.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予以通报批评至降级处理:担保有限公司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5(1)审计稽核出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而在评审中未提出的。(2)被客户经理投诉态度粗暴,并调查组经查证认定的。(3)出现其他集团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中限制的行为。4.3评价渠道各运营公司、客户经理等可以在掌握证据情况下,直接向执行总裁、首席执行官提出对各评委和区域评审官的投诉,由集团审计部门负责进行专项调查。5.其他5.1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和综合管理中心,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5.2本办法追溯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本文标题:专职评委和区域评审官考核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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