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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解决方案一、当事人自行救济解决方案发生劳资纠纷以后,在诉诸劳动仲裁、诉讼之前,最经济的解决办法是由劳资双方当事人直接自行解决。在自行救济解决方案中,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自行协商(劳资谈判)●步骤由于劳资谈判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因此,谈判的过程也并无统一的程序模式。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劳资谈判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博锐|291、提出谈判意向,明确要谈判的主要议题;2、确定并相互告知双方参加谈判的主要成员;3、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4、举行谈判,提出和交换劳资纠纷中的处理意见;5、就焦点问题进行磋商、让步或变通,提出综合解决方案;6、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谈判成果;7、谈判破裂,邀请第三方介入,继续谈判或者寻求谈判外其他解决途径。●策略如同商务谈判一样,劳资谈判也需要讲究必要的策略。以下为劳资谈判中可以参考的部分策略要点:1、给自己留一定的余地。提出比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高一些的要求,这样就等于给自己妥协时留下了一些余地。目标定得高,收获便可能更多。2、装一点小气。让步要缓,而且还要显得很勉强,争取用最小的让步去换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协议。3、不要以“大权在握”的口吻去谈判,而要经常说“如果我能做主的话……”。要告诉对方,自己还不能做最后的决定,或说自己的最后决定权有限。这样,就更有回旋的余地,使自己有推后思考的时间和摸清对方底牌的时间。4、不要轻易亮出底牌。要使对手对自己的动机、权限以及最后期限知道越少越好,而自己在这方面应对对方的情况知道得越多越好。5、不要急于达成协议。除非自己的准备工作十分充分,而对方却毫无准备,或者自己握有百分之百的主动权,否则,不必也不能不加思考就亮出自己的底牌。要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谈判的各种细节。6、改变方法,出其不意。有时要突然改变方法、论点或步骤,使对方措手不及、陷入混乱而做出让步。如改变说话的声调、语气、表情等,都可能使对方改变立场和态度。7、要有耐性、韧性。不要期望对方立即接受自己的新构思。坚持、忍耐,对方或许最终会接纳意见。8、不要逼得对方走投无路,要给人留点余地,顾及对方的面子和利益。成功的谈判是使双方都有好处、双方都愉快地离开谈判桌的谈判。谈判的原则是:没有哪一方是失败者,而且每一方都是胜利者。这就是所谓的“双赢”。9、谈判须有完整的记录,记录要正确无误。谈完后,还须双方认同签字。●细节此外,关于劳资双方的谈判,还需要注意“十大细节”:1、劳方应尽量选择对资方负责人评价较高的员工做为代表参加;资方应尽量选择员工敌意最弱的代表参加;2、不要低估第一次准备性的、无敌意的劳资双方代表的会面,利用这次机会为将来的会谈制定好基本规则;3、在法律和礼节允许的范围内,仔细了解参加劳资谈判的每位成员的情况,收集、整理和熟悉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努力做到能运用自如;4、与那些对受合同影响最大的群体和所讨论的问题了解最深的人保持密切联系;5、谈判前,要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并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在谈判中角色分明,相互配合,各有重点,进退自如;同时不要轻视谈判对手;6、仔细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因为详细的笔记对最初及以后的谈判会非常有用;7、劳资谈判进行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尽量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因素;8、随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一旦谈判破裂,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做好必要的准备;9、如果谈判破裂,可以考虑建议第三方适当介入(如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10、在谈判期间,注意法律中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以免因为正在进行中的、尚无结果的谈判,错过申请仲裁的最长时效时间。(二)内部调解这里所指的“内部调解”仅指在劳资纠纷交由司法部门或准司法部门解决之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各级工会,可以负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部于1993年11月5日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这种“内部调解”是由三方代表参加的内部综合调停活动。从广义上讲,这种“内部调解”的过程,也应被视为一种协商或谈判的过程,只是经过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这种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予履行调解成果,也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鉴于内部调解并非法律中规定的必经法定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则通过内部调解解决劳资纠纷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1、首先应查明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平等、自愿、合法、互利,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不能只一方获利,损害他方利益。如果合同有违背有效条件,应根据情况说服双方进行修订或解除。2、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过调解,的确无法和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在协议中分清是非责任。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调解解决劳资纠纷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解人员也应公平合理调处纠纷,既不要掩盖一方的责任,也不要夸大另一方的责任。4、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反对以大压小,以强欺弱。5、协商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如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调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二、准司法途径救济方案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也是民事诉讼前必经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程序规范,如《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其流程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详述,仅就劳动仲裁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予以阐述。●性质我国的劳动仲裁由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身份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进行的裁决活动,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这是因为: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因此,劳动仲裁具有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色彩。第二,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后,原裁决即无约束力,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劳动争议独立审判,并作出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仲裁并非司法裁决,但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范围|博锐|42根据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在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或争议,未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则劳动仲裁机关则一般不予受理。●时效发生劳资纠纷后,如要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劳动法》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最长时限作了有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规定,所以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如果劳动仲裁申请者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则劳动仲裁机关很可能就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且由于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如果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人民法院则也很可能会以案件未经劳动仲裁而不予受理,权利主张人很可能就会因此而丧失寻求仲裁、诉讼救济的机会(至于目前所规定的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以及劳动仲裁在诉前的前置毕竟程序是否合理,一直就有各种争议,但在法律未作更改之前,我们则必须遵循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提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即被规定为60日。这里,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成为确定仲裁时效起算日期的关键。1995年,劳动部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对于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仲裁时效的计算问题劳动部则在劳发[1995]309号文件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司法途径救济方案从法律意义上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是最典型的解决方案,也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屏障。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只需严格遵循我国相应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即可,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来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的劳资纠纷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劳资纠纷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以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与劳动仲裁机关同一区域的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劳动仲裁中的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均起诉的,一般以先起诉的列为原告。|博锐|42●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程序同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申诉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当事人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并无严格的时限要求。(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因劳资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多发生在和工伤有关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如果申请人对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劳动行政部门所做的工伤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本文标题:劳资纠纷解决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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