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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新保守主义主张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角色。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保障国防安全、促进自由市场的运作,政府应该尽量减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反对劳动与就业立法,认为法律将扭曲自由市场并降低效率。反对建立工会,认为工会是一个追求经济租金的垄断组织。管理主义政府理论传统的管理主义者只关注劳动关系中企业管理方的政策与实践,不考虑政府行为。强调政府在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正统多元主义政府理论关注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采取的行动。该理论主张,政府应该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理想的政府应该作为中立的独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限度。政府的行为方式政府责任的边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降低失业与经济变迁的成本保证劳动力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公平竞争雇员与工会可以采取哪些产业行动管理方的决策和行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获得雇员的认同,或者雇员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管理方的决策与行为政府是否应该通过最低工资立法等收入政策对工资进行管制c劳动力市场政策价格机制:工资水平与收入分配就业水平与就业结构: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失业政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收入政策收入政策通过限制工资增长来控制劳动力成本进而控制物价水平,缓解经济繁荣时出现的高通货膨胀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收入政策收入政策是后凯恩斯主流学派提出的政策主张之一,指政府为了影响货币收入或物价水平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通常是为了降低物价的上涨速度。是政府为降低一般价格水平上升的速度而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限制工资和价格的政策。目的在于影响或控制价格、货币工资和其他收入的增长率,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一种政府行为。收入政策的四种形式工资一物价指导线,即由政府根据长期劳动生产率来确定工资物价的增长限度,要求把工资一物价增长限制在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幅度内。对特定工资或物价进行“权威性劝说”或施加政府压力。实行工资一物价管制,即由政府颁布法令对工资和物价实行管制,甚至实行硬性冻结。以税收政策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收入政策的重要性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有利于限制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及其危害有利于物价的稳定社会正义最低工资立法劳动力市场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社会倾销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产业冲突政府保护罢工权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五种角色:雇员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劳工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佣者保护者或管理者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监督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而劳动监督职能是政府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促进者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规划者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公共部门的雇佣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通过就业政策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运用税收和货币政策,调节劳动力的需求;通过人力资源政策,开展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宏观调控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运行,通过调节工资价格变动的工资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和劳动保护等,保证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确保劳动者“体面劳动”,从而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协调运行。宏观调控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对工资等问题规定最低标准和增长指导线,以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在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补贴制度,以及调节收入的税收政策,改善劳动者生活,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支持建立一个力量强大的工会组织政府在劳动关系调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必然性。但政府既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事无巨细地管到每一家企业,又难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保证公正执法、避免“权力寻租”。这就要求政府培育一种监督和制约力量,即建立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达与维护,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才能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从而保证社会运转的秩序和理性。政府支持企业组建工会,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起来,将进城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纳到工会中来;要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健全,增强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法制建设政府参与劳动立法的准备和提出建议,针对劳动关系失衡状况,颁布有关劳动行政法规,以规范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和各项劳动事务都有法可依。出台劳动法单行法律,形成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1992年通过《工会法》《矿山安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通过《劳动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促进就业法》2010年《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要努力促进公正裁判,避免出现激烈的冲突。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尤其是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在法律未出台前,要坚决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必要时紧急介入的机制在一些重大纠纷事件中,涉及公用事业行业,应设置政府介入机制,规范政府介入条件、时间和权限、必要时的责任承担等。政府部门的介入,不是要用强制力量去解决纠纷,而是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去合理解决劳资纠纷,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和职工代表组织在此期限内组织谈判、调解,促使尽快恢复行业秩序。形成尊重劳动者的社会文化企业主认识到,良好的劳资关系也是企业的重要竞争力,不仅会促进企业的顺畅发展,还会提升企业的外在形象,是企业做大做强的要素之一。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更好地使劳动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成果。新一代的劳动者不仅仅是要生存,更重要的是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生活的尊严。政府采取了规定最低劳动工资等做法,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鼓励工人珍惜生命,更乐观积极地面对生活;借助传播媒介,提出对劳资关系中一些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发挥作用。政府调解不仅有利于发挥政府公信力,促进劳动争议的高效解决,而且也符合我国民众长期形成的对官方调解信赖的文化传统。健全劳资双方组织体系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工会要放弃第三方身份回归第二方,不受企业主的牵制,真正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作为企业主一方,也需要建立企业方的维权组织,如雇主协会或企业家协会,使之与工会对应,作为企业方的维权组织介入企业日常性工资一类的协商谈判。
本文标题: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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