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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競賽規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宗旨:為提倡勞工正當體育休閒活動,增進勞工身心健康,促進勞資和諧,加強團結愛國,特舉辦高雄縣勞資和諧運動大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指導單位:高雄縣政府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勞工局承辦單位:高雄縣大寮鄉永芳國民小學協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局、高雄縣立體育場、高雄縣總工會、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工業會、Happy勞工志工隊、各事業單位、各產職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第三條:競賽日期及地點: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訂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3日(星期日)上午8時起在本縣縣立體育場舉行。第四條:參加對象:本縣各公私營廠礦企業單位負責人暨員工及各產職業工會(以工作所在地為主)會員及會務人員。一、參加資格:分青年、壯年二組,其年齡區分如下:(一)民國57年(含57年)以前出生者為壯年組。(二)民國58年(含58年)以後出生者為青年組。二、參加比賽應攜帶證件:(一)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勞保卡影本或公保卡(由原服務單位加蓋與正本無訛)。(二)工會會員另攜帶服務證。三、分組:徑賽區分(一)產業組男、女。(二)職業組男、女。四、其餘各項團體比賽不分組,但報名隊數如未達3隊時,不予比賽。第五條:本會設置錦標種類如下:一、徑賽:分為產業組及職業組(一)徑賽:分青年、壯年組100公尺(女)、200公尺(男)、5000公尺(男、女)。(二)大隊接力:男子2000公尺大隊接力十位(替補二位)、女子1000公尺大隊接力十位(替補2位)。二、拔河:(男、女)三、趣味競賽:(男女組合)分項錦標。四、球賽:(一)桌球:(男、女)。(二)羽球:(男、女)。(三)網球:(男、女)。第二章徑賽第六條:男子徑賽項目:200公尺、5000公尺、2000公尺大隊接力。第七條:女子徑賽項目:100公尺、5000公尺、1000公尺大隊接力。第八條:競賽規定:每單位註冊運動員報名人數不限。第三章拔河(八人制)第九條:拔河競賽項目如下:一、男子拔河。二、女子拔河。第十條:拔河競賽規定如下:一、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競賽代表單位所轄(屬)之同一投保單位組成之。二、每隊註冊運動員每隊以10人為限(不足8人不得出場比賽)。三、各隊報名人數為10人〈出賽8人,2人候補〉。四、男子組:每隊八人體重總和在600公斤以下。五、女子組:每隊八人體重總和在520公斤以下。六、各單位比賽程序均事先由大會公開抽籤排定之。七、在規定比賽時間1小時前須整隊聽候過磅,持過磅單(附相片)測量體重,未測量體重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八、每隊須於排定比賽時間前10分鐘,提出比賽名單出場檢錄,而後呈一路縱隊進入拔河道。檢錄時,人數不足8人以棄權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賽。九、比賽場地:拔河道左右兩公尺內及拔河道後方為限制範圍。拔河道長34公尺、寬90公尺,中間劃一中心線〈紅色〉,距中心線2公尺處各劃一決勝線〈白色〉,距決勝線50公分處各劃一預備線〈藍色〉,距預備線10公尺內為選手區。選手區後端各有4、5公尺安全區〈比賽開始前,選手必須在選手區內〉。十、比賽用繩:採用審定合格之拔河繩,記號如拔河道之規定,分別以紅、白、藍色膠帶貼牢。十一、服裝規定:著運動服〈不得穿著柔道服或跆拳道服,亦不得戴手套〉。穿拔河鞋或運動鞋〈不得赤足,不得穿釘鞋或鞋底有突起物之鞋〉。十二、每場比賽分3局,採3戰2勝制。十三、每隊設指揮乙人,指導乙人、指揮全隊〈不得吹哨、鳴笛……〉,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場內為啦啦隊。十四、比賽開始第1局場地由雙方猜拳選定之,第2局交換場地,若需第3局,再由雙方領隊抽籤選場地;每局得合於總體重限制內更換隊員,惟當局重賽不得換隊。十五、選手就定位後,主審裁判發出「舉繩」口令,雙方選手提起繩子。聞「拉緊」口令時,雙方選手使力讓繩子有伸展、緊繃狀態。主審調整中心線時,雙方領隊或教練配合主審手勢,快速調整己隊位置,使中心線能符合;聞「預備」口令,雙方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繩狀態;聞主審發出「開始」口令後,進行比賽。當一方決勝記號被拉至另一方決勝記號時,主審裁判鳴笛判定勝負。十六、比賽無時間限制,直到分出勝負。十七、繩子應向後拉,不得左右搖擺或故意放手鬆繩傷害對方,違者取消該場比賽資格。十八、每局比賽中選手超出拔河道,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警告,第三次取消該局比賽資格。第四章桌球第十一條:桌球競賽項目如下:一、男子團體賽。二、女子團體賽。第十二條:桌球競賽如下:一、每隊註冊運動員男、女組,每隊4至7人。二、每場比賽5點,5賽3勝定勝負(4單1雙—單、單、雙、單、單)。三、每局以11分計算(每點以5局3勝制)。四、球員單雙打可重複出場。五、凡中途棄權者,不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六、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七、比賽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規則。八、比賽用球:採用蝴蝶牌三星黃色球。九、比賽用桌:亞奧運指定標準球桌。第五章羽球第十三條:羽球競賽項目如下:一、男子團體賽。二、女子團體賽。第十四條:羽球競賽規定如下:一、每隊註冊男子至少8人至多10人為限,女子至少6人至多8人為限。二、男子每場比賽5點(2雙打3單打),女子每場比賽3點(2雙打1單打)、(男子比賽順序為單、單、雙、雙、單,女子比賽順序為雙、單、雙)、(單、雙打不得重複出場)。三、比賽計分方法:每場比賽採3局2勝制,除女子單打以11分計算外,其餘男女雙打均以15分為1局。四、凡中途棄權者,不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五、比賽制度:採單淘汰制為原則(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六、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第六章硬式網球第十五條:網球競賽項目如下:一、男子網球賽。二、女子網球賽。第十六條:男女網球賽規定如下:一、每隊註冊至少8人至多10人為限。二、採3點制3賽2勝定勝負(一律採雙打)。三、比賽方式每點採1盤7局先勝制,局數6平時採決勝制。四、同一場地比賽中,選手不得重複出場。五、凡中途棄權者,不列入名次,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六、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八、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第七章趣味競賽第十七條:組隊方式:各項參加比賽選手,以競賽代表單位所轄(屬)之同一投保單位組成之。(活動項目及名稱如下)活動項目及名稱參加人數每關組數參加人員限制活動特殊器材活動場地及距離裁判人員主要活動規則1.投籃機(“投投”是道)62投籃機*2操場左側第一區2每人一分鐘(或投籃機第一關)計算得分總計六人得分高者獲勝2.GOLF推竿(百尺竿頭)64男女各半GOLF推竿4組球24顆(預備若干)操場左側第二區4起竿至洞口距離四公尺每人一至二球通過洞口兩分碰到一分總計六人得分高者獲勝3.桌球接力(心平氣和)64男女各半桌球拍4支球24顆三角錐(預備若干)操場左側第三區4往返距離十公尺桌球拍停球往返球掉下則於原處置球繼續前進起點經折返點到終點後換下一人總計六人完成時間時間短者獲勝4.兩人三腳(同舟共濟)124男女各半一男一女一組兩人三腳褲至少五件三角錐操場左側第四區4往返距離十公尺穿好道具後前進起點經折返點到終點後換下一組總計六組完成時間時間短者獲勝5.變調九宮格94一手投另九宮格投球組4組操場左側第五4投球距離十公尺每人一球投中計分牌並掉落視為(殘而不廢)一支手固定球若干區得分(計分排上之數字即為得分)合計九人所得總分多者優勝6.橡皮筋射準(百步穿楊)64男女各半立牌及橡皮筋若干操場右側第一區4選手與目標物距離四公尺每人三條橡皮筋擊中目標即得一分合計六人得分多者獲勝7.滾球大賽(滾動人生)64男女各半滾球4組操場右側第二區4每人3球機會發球區至得分區6公尺得分區分為3分2分1分區域將滾球滾至碰觸得分區即算該區得分合計6人得分得分多者獲勝8.夾紅豆(聚精會神)64男女各半鋼筷4雙碗公8個紅豆若干操場右側第三區4選手至活動地五公尺甲碗放置豆子30顆每一選手至活動地夾5顆至乙碗後回折返點換人總計六人完成時間時間短者獲勝(單隊活動時間過長或無法完成,裁判有權中止比賽)9.跳繩接力(繩之以”法”)64男女各半跳繩至少4條三角椎操場右側第四區4往返距離十往返距離十公尺邊跑邊跳起點經折返點到終點後換下一人總計六人完成時間時間短者獲勝10.飛盤擲準(遨遊天際)64男女各半飛盤若干標靶網至少四架操場右側第五區4擲盤至洞口距離十公尺每人二至三盤丟入小洞口五分丟入大洞口三分碰到標把一分總計六人得分高者獲勝第九章獎勵第十八條:一、個人獎勵:各項徑賽成績優異之前3名,由大會頒給獎牌乙面、獎狀乙張及獎品各乙份,以資鼓勵。二、其餘各項團體錦標均錄取前3名發給獎杯乙座及獎品。第十章競賽程序第十九條:本會各項運動競賽秩序,由本會競賽組編排之。第十一章註冊、單位報到及領隊會議第二十條:凡參加競賽各單位應由競賽代表單位,分別辦理正式註冊手續。第二十一條:各項註冊規定如下:一、各項註冊表單,必須用本會所印發之格式,用藍、黑筆繕寫或打字清楚,一份由各單位自行存查,另一份連同身分證影本交由本會競賽組應用,否則不准報名(可影印)。二、各競賽代表單位應於97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將全部報名資料,親自送達高雄縣政府勞工局福利課,聯絡電話為(07-7330823)轉212或216。傳真:7330865(不得郵寄及委託報名),聯絡人:黃慧琳。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參加競賽,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代表在場參加比賽時,必須穿著印大該競賽代表單位之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第二十三條:各項比賽運動員應於賽前30分鐘向檢錄處報到,無故逾時15分鐘者,視為棄權。第二十四條:每一競賽代表單位隊本部得設有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幹事等,各單項競賽項目運動員報名得設領隊、指導及管理各一人。負責實際與管理各單位運動員及與本會連繫之責。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報到及總領隊其代表會議訂於97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在勞工育樂中心行政大樓二樓大教室舉行,各單位務必派員準時參加。第十二章申訴第二十六條:凡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定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第二十七條:比賽進行中如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須繼續進行,不得終止,否則以棄權論。第二十八條:各項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後,在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並繳交保證金貳仟元,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為獎品費用。第十三章懲罰第二十九條:參加各項比賽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問倘有不合各資格(如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及分數。第三十條:球類及團體組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等)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該場比賽之資格,但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第十四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競賽規程經籌備會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正之。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時間計畫表事項時間地點召開籌備會97年9月4日(星期四)高雄縣勞工育樂中心運動員註冊9月29日起10月9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高雄縣政府勞工局福利科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球類抽籤(含大隊接力)10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高雄縣勞工育樂中心福利科領隊會議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高雄縣勞工育樂中心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羽球比賽報名表組別:女子組(兩雙一單,雙、單、雙,單雙打不得重複出賽)單位:領隊:教練:管理:編號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備註1隊長2隊員3隊員4隊員5隊員6隊員7隊員8隊員註:每隊註冊女子至少六人至多八人為限。聯絡人:電話: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拔河比賽報名表組別:女子組(總和520公斤以下,不足八人不得出場比賽)單位:領隊:教練:管理:隊員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領隊簽章:123456789(後補)10(候補)聯絡人:電話:傳真:地址: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拔河比賽過磅單組別:女子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姓名:___________姓名:__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