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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局有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8号)的要求,市商务局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现将《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2—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一、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制度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二、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能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积极改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不积极改正的;(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积极改正,但不能挽回全部损失和影—4—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不积极改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拒不改正的。(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溯源制度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所填制的《随附单》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造成流入市场的大量酒类商品无法追溯其根源,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2)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3)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五、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索证制度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索取证件不齐全,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索取证件,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规定索取证件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2)未按规定索取证件,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3)未按规定索取证件,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6—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六、未按要求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台帐不齐全、不规范,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台帐,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2)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3)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七、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酒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贴标销售散装酒,销售数额较大。(2)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或标明符合要求的标识,数额较大。—7—行政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下罚款。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贴标销售散装酒,阻挠执法的。(2)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或标明符合要求的标识,阻挠执法的。行政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导致质量问题,未造成其他后果的。行政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下罚款。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造成事故发生或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8—(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两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3)两次以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十、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20元以下,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50元以上、
本文标题: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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