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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范例没证据通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辞职报告范例没证据通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没打算辞职美文【第一篇】公司老板对新来的秘书小刘的工作不满意。尤其是最近的一次私底训话,这种不满似乎达到了非开除他不可的地步。老板对秘书说:“我从来没有碰到像你这样一个办事马虎大意的秘书!我原先聘用的那些秘书身上所具备的优点你几乎都没有,而他们有的缺点你倒应有尽有!你的灵活性不够,太呆板,什么事儿都照本宣科;你的文才平平,远在他们几人之下;你总是不能把办公桌拾掇得使我满意,你的字儿写得也与他们几个相差甚远,只可惜他们几个都申请辞职了,不行,我不能让你这么一个不够格儿的秘书再浪费我的工资啦!”老板唠唠叨叨地说完,似乎下定了要辞退他的决心。秘书这时心平气和地对老板说道:“先生,您说了我那么多的缺点,可您却忽视了我一个最大的优点,那就是:在听了您这么多批评之后,我仍然虚心的接受,没打算辞职呀!”老板听他这么一说,不禁怔住了,紧接着,他哈哈大笑起来,小刘也因此保住了一个对他来说得之不易的工作机会。面对一个如此絮叨不休、吹毛求疵的老板,秘书小刘却没有反驳老板的批评,而是引导老板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来说明自己对公司的忠诚和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的极大热忱。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第二篇】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小编今天就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况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如果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有效?答: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维权提醒■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律师解析■关于试用期的定性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结论单,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不足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没交上的辞职报告【第三篇】丁亥年初,余正值毕业之际,没交上的辞职报告。其时,国内制药业市场红火,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然山东一带新华制药可执牛耳。朋友告知“寿光分区正值招兵买马时,君若往而投之,必成大业”,其言大善。吾往之,至今已三年有余,期间故事如昨日般重现,铭于心,不能忘也。今日辞咎,予作文以呈之。忆当初,驻二溴,初为学徒。幸得诸位同事不辞劳累精心指导,故工作能精神烁烁,信心百倍,辞职报告《没交上的辞职报告》。后因伤休整转战三甲醛约近两年,虽不能说任劳任怨。但也尽心尽力,只求心安。忆当初,诸事如影沉于脑海,不能忘也。越明年,正值东区项目开发,故调入氰乙酸。幸结识孙师傅,米师傅,石大哥等人。孙师傅德高望重,博学广识,每逢有难总亲历而为之,左右咸服。米师傅对我等循循善诱,不假以颜色,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真乃领头羊也。石大哥虽出的车间迁至生产部,但对我等恩惠实不能忘也。孙师傅曾说“工作之道在于勤学苦练,而后能厚积薄发。”初不以为意,夜班不能寐时,细嚼品之才知深有大味,幸得知不晚已。今欲游走江湖,虽远已,但不敢忘也。若来时共处,定为之抗刀牵马,以谢知遇之恩。车间同僚,俱青年才俊,才高于世,不骄不奢。他日必成新华栋梁之才,友情如水,虽淡不能忘也。一别后,若山水偶遇,当青梅煮酒,于君共觞。当今远离,执笔涕零,不知所言。没交辞职报告直接不去【第四篇】---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1、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建议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律师建议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4---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辞职报告范例没证据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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