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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县科技进步奖根据项目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对科技进步作用大小,进行择优评定。平阳县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奖励一次。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县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第七条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科技进步奖:(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二)未经过鉴定、评审、验收或应用、实施而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三)本县单位或公民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县投产或推广应用的;(四)国家有特殊规定而未获准生产或推广应用的;(五)非本县单位为项目主持单位的;(六)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七)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第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就各自独立完成相同项目申报奖励时,原则上按合并申报评奖,也可择优评奖。第九条乡镇或主管部门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第十条符合奖励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第十一条申报奖励的项目在评审前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在异议未排除前暂不予评奖。第三章评审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领导和在职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11-15名,其中专家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三条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评审组,即工业评审组、农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奖励与否和奖励等级进行初评。评审组由在职专家组成,对评审委员会负责,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审组成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一)与被推荐的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推荐的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厉害关系4的。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各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特等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并予以公布。第四章奖励及其它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县科技进步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县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和单位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县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励项目数占申报评奖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70%以内,其中一等奖数占总奖励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二等奖数占总奖励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5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进步项目,以评审委员会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剽窃、侵犯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参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6第二十七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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