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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十、教学科研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945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947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6月8日教基〔2001〕17号)……………………………………………………95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教基厅〔2003〕3号)…………………………………………………95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3月21日教基〔2005〕6号)……………………………………………………96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英语教育发展计划》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粤教基〔2002〕l3号)…………………………………………………966广东省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1月30日粤教基〔2002〕12号)…………………………………………………969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粤教基〔2004〕83号)…………………………………………………97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选修课开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28日粤教研〔2005〕7号)…………………………………………………978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6日东教普字〔1998〕3号)………………………………………………986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普教系统教育科研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7日东教字〔1999〕l4号)…………………………………………………988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普教科研立项课题资助经费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28日东教〔1999〕26号)……………………………………………………990东莞市实施全日制普通高中新课程计划的意见(2001年8月30日东教办研〔2001〕18号)………………………………………………991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的实施意见(2001年11月5日东教〔2001〕27号)……………………………………………………995东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通知(2001年11月6日东教普〔2001〕28号)…………………………………………………997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8日东教研〔2004〕5号)…………………………………………………1005东莞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方案(2002年5月21日东教〔2002〕21号)…………………………………………………101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学英语特色学校建设规划》、《东莞市信息技术—946—教育特色学校建设规划》的通知(2002年7月2日东教〔2002〕18号)……………………………………………………1019—947—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国内首创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948—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49—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第六条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第七条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第九条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950—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3)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第十三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第四章教材的初审与试验第十四条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第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第五章教材的审定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951—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第二十一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第二十二条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
本文标题: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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