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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电大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考勤对象及内容1.所有在岗教职工(含聘任制员工)都应接受考勤。2.教师的考勤内容为: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3.坐班人员的考勤内容为: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后勤职工的考勤内容为: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因故不能上课、上班、参加学校活动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三、假期的种类(一)探亲假: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实习、试用期)以上的教职工、全民制合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假期。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如寒暑假短于规定的探亲时间,可以补足。探亲假内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均包括在探亲假期之内,不再另行补加。1.探配偶:已婚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给探配偶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但有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必须在结婚后分居满一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2.探父母: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父母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父母一次(夫妇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探岳父母、公婆),假期为二十天。3.出境探亲: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配偶,分隔满四年以上,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教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天。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读研究生)三年以上,可给国内配偶不超过三个月的探亲假,经费自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不满1年,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二)婚假:教职工申请结婚,婚假5天。若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年龄者,可增加婚假10天(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三)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5天(在外地的不含途中时间)。(四)病假:教职工确因身体不适,可凭医院证明休病假。(五)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六)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15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3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职工产假期间,其配偶可以申请休假10天。(七)考试假:教职工参加各类考试,可给予考试假,全年不超过20天。(八)工伤假。根据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鉴定标准,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工伤假。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需经人事部门核准。四、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一)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本人申请,报校办公室审批;三天以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后呈送校长审批。(二)一般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科室领导(教师请假报教务科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五天以内报校办公室审批;五天以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后呈送校长审批。(三)探亲假由科室安排,报校办公室备案。(四)病、产假凭医院证明,科室备案,每月报考勤时如实上报校办公室。五、假期的待遇(一)探亲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按下列标准执行:通火车的地方,以直达普快硬卧票价为标准(高级职称教师和校领导以软卧票价为标准);不通火车的地方,以直达长途汽车票价为标准;需要转车的,以最近的转车距离为标准;需要乘船的,以直达三等舱票价为标准(高级职称教师和校领导以二等舱票价为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实报实销;高于此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二)婚、丧、考试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三)事假1.当月超过5天(含5天)者,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奖),年平均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岗位津贴停发。2.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30天计)者,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计发。3.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者,扣发当年各种奖金,其超过天数的岗位津贴停发,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计发。4.超过三个月者,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四)产假:在产假期间,除岗位酬金外,工资等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五)病假:1.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内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90%基本工资;(2)工作满十年,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70%基本工资;(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80%基本工资;(3)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5.当月病假超过10天(10含天)以上,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津贴)、年平均奖。6.教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岗位津贴停发。7.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六、违假处理教职工的各种假期,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必须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合并。休完假期后,要按时回校,到所在科室和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七、旷工的计算与处理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的计旷工0.25天,超过10分钟的计0.5天。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的计旷工0.25天,超过20分钟的计0.5天。参加学校活动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的计旷工0.25天,超过20分钟的计0.5天。迟到或早退未到上述旷工标准的,累计三次计0.25天。教职工旷工1天停发当月各种奖酬金(包括奖励工资、节支奖、岗位津贴等);每学期累计旷工5至15天者,扣发该学期各种奖酬金;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八、教师上课考勤由教务科负责,教职工上班考勤由各科室负责,教职工参加学校活动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九、各科室考勤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上月出勤情况,逾期不报或不如实上报,扣发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十、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山电大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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