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1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吉政办发〔2013〕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信息畅通、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三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综合监管责任第四条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各项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本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第六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协调、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整改。第七条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第八条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九条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第十条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第十二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第三章综合监管内容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各级政府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办法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对本区域、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全程监控等制度。(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凡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五)定期分析本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六)监督检查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和职工自救能力。(七)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八)监督检查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组织和大力推进非高危行业、非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使每一个“网格”都有政府监管、行业监管、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责任人,每一户企业和单位都有监管人员、专家负责。(九)监督检查本区域、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评价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十)负责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访和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调查处理信访和举报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四章综合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要通报一次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3〕17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自行组织大检查活动,省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切实履行行业直接监管责任。省安监局负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大检查活动重新开始。(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本区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抽查。(三)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四)随机进行安全生产暗访。将安全生产暗访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方式。根据不同时期、阶段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暗访。(五)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对需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各方力量,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措施。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第十六条实行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整改措施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组织事故查处。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实行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提出安全警示。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督办、跟踪制度。(一)事故挂牌督办。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2011〕2号)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的各地区政府、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单独考核、单项表彰”。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进行半年、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由本级政府通报,对于优胜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一票否决”的建议。第二十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吉监发〔2013〕3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从严从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项整治制度。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接报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11月18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22014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2014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以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开展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企业基层基础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部门协调,全力做好综合监管和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意见,继续做好机械轻工等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对已达标的企业,积极指导开展标准化升级提档工作,努力实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673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