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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一、病假待遇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条件病假时间工资待遇若干政策不限工作年限2个月以内发原工资一、原工资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二、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90%原工资第7个月起发70%原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以内发原工资第7个月起发80%原工资二、事假待遇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事假天数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工资待遇基本工资照发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若干政策一、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处理,在假日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二、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三、探亲假待遇沪府发(1981)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2号享受对象机关、事业、企业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若干政策探望对象探望配偶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父母一、实行休假制度的学校等单位,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二、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三、报销路费的标准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假期时间每年1次每年1次4年1次路费报销市内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50岁以上且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工资待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四、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四、婚、丧假假期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假期名称情况条件假期若干政策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3天一、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三、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10天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五、生育待遇2001年市政府第109号令、2004年第33号令沪劳保福发(2001)58号、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类别条件假期时间待遇若干政策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发本人工资的80%一、工资基数按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计算。二、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三、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四、请产前假前孕期还需休假的,按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产假单胎顺产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并从津贴中缴纳个人“四金”。在此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难产或多胎(由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由医院出具证明)妊娠3个月以内30天;妊娠3-7个月45天。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发本人工资的80%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六、节育手术假期沪府发(2006)13号条件待遇若干政策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假期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输精管绝育休息7天输卵管绝育休息30天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修满规定假期。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七、旷工的处理人调发(1992)1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2003年1月10日起执行)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请假届满逾期不归者,或为取得假期弄虚作假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封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八、考勤与岗位津贴发放的规定每学期对法定工作日内的缺勤按下表扣发月基本岗位津贴:缺勤扣发岗位津贴(月)累计缺勤项目5-1011-2021-3031以上无故迟到或早退(次)0.5123病假(天)0.5123事假(天)1246旷工(天)612(除名)(除名)对造成工作事故的责任人,酌情扣发其1—3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受通报批评和党内、行政处分者,扣发其3—12个月的岗位津贴。
本文标题: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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