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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监监察察审审计计处罚条例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订发布日期: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适用对象: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子(分)公司、波导控股子(分)公司制定: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目目目录录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细则………………………………………………………………6第三十条货损………………………………………………………………7第三十一条存货管理……………………………………………………………9第三十二条货币资金……………………………………………………………11第三十三条收支两条线…………………………………………………………12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12第三十五条经营费用……………………………………………………………13第三十六条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15第三十七条售后………………………………………………………………16第三十八条小金库……………………………………………………………….17第三十九条价格政策…………………………………………………………….18第四十条折让政策…………………………………………………………….19第四十一条收受礼物、礼金…………………………………………………….20第四十二条分销行为…………………………………………………………….20第四十三条注册、组织、虚拟实体与公司交易……………………………….20第四十四条兼职……………………………………………………………….21第四十五条资料的保管或处理过失…………………………………………….21第四十六条行政过失…………………………………………………………….22第三章附则………………………………………………………………2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督促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营销管理财务大纲》及其他管理大纲,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真相;惩戒违纪人员;督促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称:省(分)公司】的全体员工。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参照执行。第四条对以上公司的监察、审计等事项,统一由监察审计部执行、处理。需其他部门协助时,由监察审计部与协助部门商定。第五条引用本条例所作的处罚决定必须在投诉、举报的调查、内部审计、特别事项监察等有完整结论的前提下进行。所有员工,在适用条例上一律平等,在条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六条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她)的近亲属和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事件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被调查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申请调查人员回避。调查人员是指监察审计部的监察、审计人员的统称。第七条被调查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在监察审计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事项的调查工作,但该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监察审计部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调查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第八条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五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四)调查笔录;(五)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根据。第九条调查人员必须依照工作程序,收集能够证实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事件有关或者了解事件的员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十条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证据,应该保密。第十一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人,必须受到追究。第十二条对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股份公司控股公司的全体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由监察审计部作出。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子(分)公司经理。销售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第十四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十五条违纪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声誉诋毁,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经济处罚含重大损失的经济赔偿。第十七条经济赔偿是指在损失未挽回前由直接责任人(当事人)、直接责任人的上级以及直接责任人的上上级来共同暂时向公司部分直至全额赔付该笔损失。各赔付人员的月赔付金总额一般不超过月综合收入的50%。第十八条所有处罚金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于销售公司罚款账号:3901320029000107310。处罚金逾期不缴者,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第十九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的首次赔付金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日内,以后每月在二十五日之前汇入销售公司罚款账号:3901320029000107310。其他人员的首次赔付金在处罚决定生效的十五日内,以后每月在二十五日之前汇入省(分)公司收入账号。赔付金逾期不缴者,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第二十条该事项或案例损失挽回后,各赔付损失的相关人员可向总公司监察审计部申请返还挽回损失的款项,以实际已赔付的额度为限。返还款项的分配比例同相关人员的赔付比例。严禁相关人员直接用挽回损失的款项来返还赔付款。严禁相关人员的返还比例与赔付款项的比例不同。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人向省(分)公司借支来充当经济处罚的罚金和赔偿金。一经查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立即免职。第二十二条所有处罚金、赔付金缴纳记录必须在销售公司办公室和监察审计部备案。行政处分的记录在销售公司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行政处分有下列八种:(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六)免职;(七)辞退;(八)开除。被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后不得在波导名下的任何单位就业。第二十四条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监察审计部可就地作出。第二十五条省(分)公司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大区市场总监、大区财务专员和销售公司本部处级以上当事人的行政处分中“(五)降职;(六)免职;(七)辞退;(八)开除。”需报请原任命机构批准后作出;“(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可由监察审计部就地作出。其他当事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分类型均可由监察审计部就地作出。第二章细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一)发生下列各类型的经济损失,各省(分)公司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在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同时书面上报销售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的:1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处罚;2失窃货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3遗失、被骗款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4其它类型的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的;(二)过失泄漏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下级或同事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包庇、隐瞒真相的;(四)擅自改动或损坏公函、布告、通知等;(五)滥用公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教唆他人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七)各级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省(分)公司执行责任人是省(分)公司经理和财务总监)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的,除给予上述的经济处罚外,《处罚决定》中经济处罚部分转由各级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者,視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至“免职”的行政处分:1、对同事恶意攻击、诬蔑、谩骂,制造事端,影响员工正常工作或团结的;2、压制、打击敢讲真话、勇于反映问题的员工,造成一定后果的;3、作虚假证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4、在公司内斗殴或行为不检点,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5、服务态度恶劣,常与客户争执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6、公司内聚众滋事的;7、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任用“降职”、“免职”人员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視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至“免职”的行政处分:1、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任用“降职”、“免职”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2、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留用被“辞退”、“开除”的人员的;3、明知对方曾是被“辞退”、“开除”人员仍录用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者,当事人对所发生金额全额退赔或损失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和“降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在同公司业务相关联单位、个人处牟取私利数额较小或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收受馈赠的;(二)疏于管理督导,导致下辖各级员工屡次出现同类错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三)故意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四)滥用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签订合同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明知对方曾是被“辞退”、“开除”人员仍录用造成一定后果的;(七)不执行各级《处罚决定》,继续留用被辞退、开除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第三十条货损1货损分类与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处罚:1.1不执行总公司的政策、规定而导致的损失(简称:一类货损):A未经总部特批放货而导致的货损。B明令禁止的分销过程中导致的货损。C不执行“每月月底盘点、对帐”政策导致的货损。D未执行其他营销政策或严重失职导致的货损。1.1.1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该笔损失。1.1.2若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赔偿损失,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由下列人员按比例全额赔偿: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35%;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15%;省(分)公司经理赔偿25%;大区财务专员赔偿10%;大区市场总监赔偿15%。1.1.3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无法赔偿的损失,由其余人员依比例分担赔偿。1.1.4同时,按货损额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1-5倍、直接责任人的上级4%、省(分)公司财务总监4%、省(分)公司经理5%、大区财务专员2%、大区市场总监3%的经济处罚。1.2工作疏忽、大意导致的货损(简称:二类货损):整体操作并未实质性违反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且当月发现仅是当事人的个人携款、携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1.2.1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该笔损失。1.2.2若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赔偿损失,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30%由下列人员赔偿: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44%;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15%;省(分)公司经理赔偿25%;大区财务专员赔偿6%;大区市场总监赔偿10%。1.2.3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无法赔偿的损失,由其余人员依比例分担赔偿。1.2.4同时,按货损额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1-3倍、直接责任人的上级3%、省(分)公司财务总监2%、省(分)公司经理3%、大区财务专员2%、大区市场总监3%的经济处罚。1.3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简称:三类货损):A被盗、托运、邮寄丢失;B被骗;C其它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1.3.1以上行为导致的货损,由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上级、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共同向总公司赔偿该笔损失25%。相关人员的赔付比例如下:直接责任人赔偿35%;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赔偿20%;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赔偿15%;省(分)公司经理赔偿20%;大区财务专员赔付4%;大区市场总监赔付6%1.3.2直接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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