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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务员奖惩制度第一节公务员奖励制度•一、概述•(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涵义•公务员奖励是指国家公务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或集体所给予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基本特点:•1、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集体。•2、奖励的原因是公务员个人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3、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4、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5、奖励包括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其目的是调动公务员个人或集体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1、奖励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2、奖励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3、奖励可以促进竞争。•(三)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对象•1、公务员个人•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二)形式•1、精神奖励(为主)•2、物质奖励•(三)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显著成就奖)•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廉洁奉公模范奖)•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建设奖)•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民族团结贡献奖)•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节约资财贡献奖)•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防止事故有功奖)•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抢险救灾奖)•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英勇斗争功绩奖)•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外交贡献奖)•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其他功绩奖)•(四)种类•1、嘉奖•2、记功•3、授予荣誉称号•(五)程序•1、提出奖励意见;•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4、表彰;•5、奖励材料归档•(六)审批权限•1、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三等功,同上。•3、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4、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5、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七)公务员奖励的撤销•1、撤销情形•(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2、撤销奖励的效力•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作业讲解:P206第二节公务员纪律•一、涵义•公务员纪律是指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注意:应把公务员纪律与一般团体与组织的纪律区别开来。•特征:•1、规范性•2、强制性•3、独特性•二、内容•(一)政治纪律•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工作纪律•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三)廉政纪律•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四)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纪律•1、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2、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4、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5、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6、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其他纪律•兜底条款。•三、公务员违纪的后果•(一)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二)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注意: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区别。第三节公务员惩戒制度•一、概述•公务员惩戒是指国家公务员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违法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注意: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实施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种类不同;•6、申请救济的途径不同。•公务员惩戒的特征:•1、适用对象是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2、作出主体一般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3、目的是对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进行警戒和约束;•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二、基本原则•(一)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凿•(三)定性准确•(四)处理恰当•(五)程序合法•(六)手续完备•三、种类与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开除。•四、惩戒的程序•(一)调查•(二)告知、陈述与申辩•(三)作出处分决定•(四)书面通知•五、后续管理•(一)处分的效力•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二)处分的解除•1、条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2、效力•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六、救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七、案例分析•2007年某日,四川省郫县主要领导人将县卫生局局长曾某叫到办公室,递给他手机让他看一条短信。原来是维珍饮料有限公司投诉县卫生局下属的卫生执法监督所人为设卡、不给他们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这让曾局长心里“咯噔”一下:这个项目外商投资额高达3亿元人民币,自己曾交待过卫生执法监督所所长孙某赶快办理。••然而,事实上两周内维珍公司派人跑了16趟,仍没有办下来卫生许可证。原因是公司坚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栏填写范围较大的“水基调味饮料生产、销售”,而孙所长因维珍公司报来的材料中只有碳酸饮料的生产配方,故坚持只能填“水基调味饮料”中的一种“碳酸饮料的生产、销售”,双方僵持不下。据郫县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人士介绍,水基调味饮料是个大类,包括碳酸饮料、非碳酸饮料、风味饮料等。但“维珍公司提供的配方是只能生产碳酸饮料。”••次日,县外贸局局长亲自带领维珍公司的人员来到曾局长的办公室办理卫生许可证,曾局长叫来孙所长,但是孙所长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告诉曾局长,这样办违反国家规定,“踩了红线”。而曾局长的意见是哪怕站在“红线”上也要快办。两个人针锋相对。孙所长转身下楼,给曾局长打了一份关于维珍公司许可证经营范围如何填写的请示,意思很明白:你是上级,要办你签字,出了问题你负责。曾局长签名。维珍公司终于拿到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两天后,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给予卫生执法监督所所长孙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所长职务,调离该所。对孙所长的处理引起较大争议。县卫生局的不少人认为孙某是一个坚持原则的人,责任心比较强。按严格要求来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孙某没有错。而曾局长认为:对有的企业可以在办了许可证之后进行生产的过程当中再逐步加以规范,没有必要去硬套框框。后来在一位律师朋友的帮助下,孙某把县委县政府告到法院,但法院不予受理。•问题:•(1)假如你是孙某,你应该怎么做?你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这个案例反映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什么问题?•作业讲解:P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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