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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重点:减刑、假释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1、一种司法活动;2、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裁判;3、执行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二、刑罚执行的原则1、教育性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4、社会化原则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二、减刑种类: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三、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应当减刑:重大立功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实质条件四、减刑的限度和幅度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0年。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限度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六、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1、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该由服刑地高级法院审理。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犯的减刑,由服刑地中级法院审理。第三节假释一、假释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1、假释与刑满释放2、假释与监外执行3、假释与缓刑4、假释与减刑三、假释的条件1、前提条件: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执行条件: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特殊情况”,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假释:重大立功(监狱法)“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丧失作案能力。(1)对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的假释4、消极条件: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适用79刑法所判处的累犯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97.10.1后还在服刑的,可以假释。(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四、假释的程序、考验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五、假释的法律后果:成功的假释:遵守法定义务,表现良好,没有应该被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余刑不再执行。失败的假释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考验期内有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3、违反法律法规,执行余刑思考题甲于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发现甲在1993年有一抢劫罪没有判决,该罪应判8年。问:如何处罚?
本文标题: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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