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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文件市建协[2010]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近几年“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此页无正文)二○一○年六月一日主题词:印发兴石杯评选办法通知抄报: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秘书处2010年6月1日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名牌、出精品,走“质量兴业”之路,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规范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兴石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兴石杯”奖是石家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第三条“兴石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石家庄市建设局的指导下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建设局。第四条“兴石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专家组织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颁奖的程序。“兴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奖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被评为“兴石杯”奖的工程,方可申报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兴石杯”奖的评选范围是: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注册地在我市的施工企业在外地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1.工业、能源、交通和市政等建设项目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2.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开发区、矿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3.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4.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室外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工程。5.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第三章申报和初审第七条申报“兴石杯”奖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建设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先进合理,工程质量优良,达到我市同等工程先进水平。2、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3个月以上的使用期,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安装工程达到设计能力,用户反映良好。3、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4、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达到我市较高水平。第八条申报“兴石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项目经理:1、承建单位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是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的,可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企业分别与业主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共同申报。2、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分包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10%。一项工程最多允许两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主要参建单位。3、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符合该工程的相应资格,并负责该项目全过程管理。第九条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申报共创“兴石杯”奖。第十条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有参建单位的由承建单位统一申报。监理企业申报共创“兴石杯”奖的,由承建单位汇总上报。石家庄市市区内的工程,由承建单位将《石家庄市“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及申报资料直接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工程地点在市区以外的工程,由承建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第十一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一)申报资料的内容: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要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2、《“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3、施工图审查文件复印件一份;4、3000字以内的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5、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6、主要参建单位所承担工程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7、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10张。8、承建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1、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第十二条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第四章工程复查第十三条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对通过初审的工程,组织若干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配合现场复查工作。第十四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情况汇报。2.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3.查阅建筑市场行为资料(如: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和工程技术资料。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要完整、真实、准确、签章齐全。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第十五条凡复查小组要求查验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由拒绝。第十六条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要对工程整体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做出“上好”、“好”,“较好”的评价,并作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第五章工程评审第十八条“兴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审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首先听取复查小组汇报复查情况及意见,查验有关资料,询问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最后以表决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六章奖励第二十条对荣获“兴石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颁发“兴石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对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兴石杯”奖获奖证书。对监理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颁发共创“兴石杯”奖获奖证书。第二十一条由石家庄市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通过报刊和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优良记录载入信用档案,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考核升级、个人执业资格晋升等方面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并在年度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开发区、矿区和获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七章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人员、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取消其个人查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者,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已获得“兴石杯”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兴石杯”奖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第二十七条计划创“鲁班奖”(国优)的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到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备案。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将加强创优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建协要求,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兴石杯”(市优)评选与管理办法》(市建[2003]44号)废止。
本文标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兴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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