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1)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累犯与再犯的异同:本质:经过一次改造后仍然选择犯罪本质: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再次犯罪特殊累犯分类二、累犯的分类与构成条件一般累犯(一)一般累犯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罪种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罪质条件罪度条件时间间隔条件前后两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二)特殊累犯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14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234.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三、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构成条件1.投案时间2.投案意志3.投案对象4.投案内容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注意司法解释确立的自动投案的标准形态,多种以自动投案论的特殊情况:代首、送首、陪首等特殊情况。(司法解释前后的变化)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③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①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④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2.行为特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特别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制度修正案八新增: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坦白从宽”原则的体现:由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1.立功的概念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2.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CompanyLogo(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属“漏罪”和“犯新罪”时则并罚。)(1)(2)(3)(4)并罚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同时执行附加刑或在执行完毕主刑后再行执行附加刑具体适用我国刑法中折衷原则的具体适用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标准形态2.执行中发现漏罪的情况3.执行中发现新罪的情况1、甲98年5月犯盗窃罪,同年7月犯抢劫罪,99年法院对甲的两罪分别定罪量刑10年、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2、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甲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2年5月发现98年7月犯抢劫罪,法院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3、甲98年5月犯盗窃罪,99年5月法院对甲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5月甲在监狱中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有期徒刑15年。问法院如何数罪并罚?第四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二、一般缓刑其他人员如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法定情形法定应当缓刑的情形缓刑中的禁止令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二)缓刑的考验期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典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缓刑的考验期限Descriptionofthecontents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2.缓刑的考察机关3.缓刑考察的内容(三)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考察(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四)缓刑的法律后果(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特殊情况的处理注意: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对漏罪直接处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的,如何处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三、战时缓刑Describeavisionofcompanyorstrategiccontents.Describeavisionofcompanyorstrategiccontents.Describeavisionofcompanyorstrategiccontents.Describeavisionofcompanyorstrategiccontents.Descriptionoftheproducts•ContentsThemeGalleryisaDesignDigitalContent&ContentsmalldevelopedbyGuildDesignInc.ClicktoedittitlestyleClicktoedittitlestyleCEOSubDepartmentSubDepartmentSub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Sub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Sub01DepartmentDepartmentDescriptionofthecompany’ssub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mpany’ssubcontentsDescriptionofthecompany’ssubcontentsContentTitleContentTitleClicktoedittitlestyle专断型一种限制性非常强的教养方式,通常成人会提出很多种规则,期望孩子能够严格遵守。专断型父母不能敏感觉察到孩子的冲突性观点,而是希望孩子将他们的话当做法律,并尊重他们的权威。权威型一种具有控制性但又比较灵活的教养方式。权威型父母更多地接纳孩子的观点并做出反应,会征求孩子对家庭事务的意见。父母的教养方式专断型权威型纵容型未参与型教养类型鲍姆瑞德父母的教养方式专断型一种限制性非常强的教养方式,通常成人会提出很多种规则,期望孩子能够严格遵守。专断型父母不能敏感觉察到孩子的冲突性观点,而是希望孩子将他们的话当做法律,并尊重他们的权威。权威型一种具有控制性但又比较灵活的教养方式。权威型父母更多地接纳孩子的观点并做出反应,会征求孩子对家庭事务的意见。父母的教养方式纵容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76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