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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工作汇报(通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民政厅工作汇报(通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河北省民政厅【第一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4周年。在“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各地及驻冀各部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深入扎实做好节日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一、广泛开展双拥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双拥浓厚氛围。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新中国成立62周年,也是新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命名年。各地各部队要组织广大军民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以各项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培树富有时代气息的双拥先进典型,倡导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良好风尚。组织瞻仰革命遗址、祭扫烈士陵园、参观双拥教育场所,引导军民重温我军依靠人民成长壮大和军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史。举办军地座谈会、双拥事迹报告会和国防知识竞赛、双拥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氛围。二、着眼部队实际需求,进一步做好各项拥军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科学统筹各种资源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继续深化科技拥军活动,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技术援助力度。集中师资和科研力量,在暑期帮助部队培养一批训练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技术革新和攻关,帮助部队加强指挥、通信等信息化设备建设,促进部队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保护,集中整治影响和危及军事设施的违规建设项目,有效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根据部队夏季训练演习需求,研究制定保障方案和计划,做好场地征用、海域清理、物资供应和群众损失赔偿等工作,配合官兵圆满完成训练演习、维稳执勤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三、大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开展助民惠民活动。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实现“十二五”目标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各部队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科学使用义务劳动日,集中援建一至两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为地方各项重点工程做好贡献。广泛开展扶贫助残、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烈军属、五保户和特困家庭排忧解难,多做得民意、暖民心、惠民生的实事好事,合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汛情灾情得到缓解,我省也已进入主汛期,驻冀各部队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搞好配合,遇有险情灾情迅速出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研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双拥政策法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着眼解决军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抓好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上下功夫、见实效。切实做好原8023等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要及时进行政策宣传,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力度,按计划妥善安置好部队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军人。想方设法解决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切实帮助官兵解除后顾之忧。要按照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要求和标准,进一步查漏补缺,创先争优,切实落实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认真抓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要结合走访慰问活动,组织力量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法维护部队官兵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创建目标,推动经济和社会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节日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基层,就地就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走访慰问遂行抗洪抢险、灭火救灾和维稳执勤等重大任务部队,以及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走访慰问活动要坚持俭朴节约,确保各项双拥活动既隆重热烈,又扎实有效。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民政厅【第二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的战略部署,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中“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公益性生态墓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山区农村大力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以确保如期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目标。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县(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并将建设规划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设立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林地。规划时要考虑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要注重墓1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使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实现生态环节的有效衔接。(二)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骨灰或遗体实行深埋安葬,做到地表无坟头。在遗体火化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在土葬改革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提倡和鼓励以树代碑等安葬方式;保留墓碑的,应做到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墓碑高度最高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三)文明安全祭祀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并按照山林防火要求,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工作。(四)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是为当地村民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应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运营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三、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一)各地应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既不滥又不缺。(二)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乡镇为2单位兴建或采用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按当地近三年来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先规划后建设。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洪)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四、严格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审批管理(一)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二)申报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资金应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办法予以解决。有的可以政府投入为主;有的可以镇、村自筹为主;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四)各地可参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对现有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生态墓地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入葬率。设置土葬改革区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监督,防止出现遗体乱埋乱葬、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撒散、树葬等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三)各地应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年度检查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墓地日常事务管理、植物养护等各项工作。(五)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对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六)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七)公益性生态墓地禁止违规接纳安葬遗体。(八)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收费项目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4〕303号)规定的《广东省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3日实施日期:2007年08月03日黑龙江民政厅【第三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民规〔2018〕6号关于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总体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提高救助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
本文标题:民政厅工作汇报(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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