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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2―第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重庆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奖励评审的事务性工作;(二)负责审查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及确定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三)对奖励项目(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评审会;(四)负责高等级奖项的审查核实;(五)负责异议项目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六)负责奖励荣誉证书制作和奖金发放;(七)负责社会力量设奖的审查和登记。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3―第一节科技突出贡献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4―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5―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6―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二十二条重庆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7―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8―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9―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10―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1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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