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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生工作为专题实习报告范文5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为了让大家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网友给大家分享的以大学生工作为专题实习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您有所用途,喜欢就下载吧!以大学生工作为专题实习报告1____年7月10日至____年7月24日,在母校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组织下,我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批捕处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和的知识,对于法学及法律实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工作也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好评。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协助指导老师装订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察搜集的证据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于一般的常见多发刑事案件:侵财类案件如盗窃,抢劫,抢夺,大都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扣押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如交通肇事,会有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察报告,车辆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对以上案卷的整理,阅读,对证据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证据不仅是课本上刻板的分类,更是客观,真实的,跟案件有着紧密联系,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证据的重要性在案件中显的更加突出,同时也突现了证据的收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不能为求破案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及其违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追究。随同指导老师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讯问过程及讯问技巧有了一定的了解。(一)提审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制作诉讼权利告知书和讯问笔录;提审需要有两人在场,一人提审,一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如实记录,不能漏记,错记或故意不记;不能对笔录进行随意涂改;笔录制作完毕后,要由犯罪嫌疑人核实并签名,按手印。(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是建立在对案件材料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审主要是核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遗漏以及关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能否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对其讲法,明理,使其主动,真实的交代事实,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当成罪人,也不能完全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对其同情,而带有严重的主观好恶,使讯问失去实质的审查意义。在老师的指导下,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经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的阅读及审核,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核实,对案件就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现在就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犯罪事实,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时,必须认真阅读有关的法律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确定是否批准逮捕,及以什么罪名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要详细记载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得出结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到批捕的准确。半个月的实习是短暂的,但收获的是知识和继续学习的动力。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自己不断的学习,持续的积累,一定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出力,为百姓谋福。以大学生工作为专题实习报告2__年11月11日,我们一行11人到达__,开始我们为期六个月的实习生活。第一天人事部分配了我们各自的部门,在温泉,客服,餐厅三大部门中我被分到了温泉部,接着就给我们进行了两天的培训,之后开始正式上班。上班第一天,可谓心情是极其的复杂,即感到新鲜,好奇,和一丝丝兴奋。也感到有些空洞,甚至有点迷幻,像是在做梦一样。并且对于眼前所有的未知也略显畏惧。第一天也算是迷迷糊糊的过了,第二天,第三天,慢慢的感觉到很不适应。对于一个这样的我,一个从小到大见了谁都不敢打招呼的我,要在园区一见到客人就得跟他们打招呼,这实在是太难了,甚至是有些痛苦。每当有客人要从身边经过的时候,我内心的两个想法就像一对不共戴天的仇人在决斗,一个说,你必须对这位即将走到你眼前的客人打招呼,这是工作需要,也是人之常情,是作为一个正常人必须做的事。另一个说,不行啊,我实在是开不了口,你就不要再逼我了,别逼我了,这我做不到的!而结果是在这种挣扎之后,每次低着头,对路过的客人一言不发,甚至欺骗自己说,眼前没有人,眼前么人……这种状态持续了很久,最少有一个月。每天上班都要内心都要经过一番折磨。自己完全没有办法解救自己。而且不只是在工作上,平常生活中也是,碰到同学,那时候也都不熟,也是见了面根本不敢打招呼,然而她们却总是会主动喊我名字。于是有一天我就想,今天有哪个主动给我打招呼了,下次我一定要还给他。虽然产生过9次这个想法却只有极少的一两次才真正的做到。第一个月就要过去了,不是不知不觉,而是每一天都过得很沉重。而至于来了有一个月后有什么变化,除了对工作环境稍微适应一些之外,其他的基本没变化,心情还是一如既往的阴沉,郁闷,不满,没有多少类似于快乐的成分,或者说根本不了解什么叫快乐。第二个月被通知要和客房部的一个同学调换部门。大学和我同寝的一个同学他也在客房部,在这之前他就和我说了客房很累很累活很多,根本不会像温泉露天那么闲。要我想清楚了再决定要不要换到客房。我的决定是:换。理由是,一个那位调部门的同学的理由既不牵强也不过分。再者这位同学和和我同寝的关系很好,换,也是换了一个值得换的人。最后就是一直都说客房累客房累,我到是要尝尝客房到底有多累,我们这好几个同学还有女孩子都能做,难道我就畏惧到还没开始做就退缩了吗?所以第二个我就被调到客房楼层了。到了客房之后,又出现了很多新的不适应。跟了四天班后开始一个人做房。很快就发现这确实是跟温泉不能比的,简直是一个天堂一个地狱。而且在客房的同学做了一个月后都想换部门,以至于我去了客房一个星期就想着也要换部门。那一阵子客房经理也经常和我们讲客房怎么怎么样,能学到多少多少东西,温泉怎么怎么样学不到什么东西。要我们留在客房。可是当时我是这样想的,假如给你100快钱让你带一快大石头或是一颗小沙子,而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只有你能完成这个任务都会给100快。又有谁会选择搬一个比沙子沉重几十倍的石头呢?所以当时我那个想要部门的想法是非常的坚定。可是一个月,两个月后,三个月后我们还是都没有换部门,反到是经理,主管,领班他们都离职了。而我想换部门的想法也慢慢的消失不见。更重要的是在某天做房的时候突然想起了那个经理说的一句好话,并且领悟了。他之前为了把我们留下来跟我们讲了很多,其中一句说的是做客服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我当时听到觉得完全莫名其妙,有点扯。那天在做房的时候就突然想明白了。为什么我第一个星期到这里就感到不满,工作量极其繁重,心里满是抱怨。却也坚持到了现在。为什么我每天一上班就感觉被这工作量压得有点喘不过气来,却到做完了所以房快要下班的时候,心情感到极其舒畅。为什么我刚到这里时,只有陌生,惶恐不安。现在却有了类似家的感觉。正是这份工作消磨了我的脾气。之前的我很懒很懒,但是上班的时候稍微懒一下就会导致不能完成任务,而且越不想做,就会做得更累。所以索性我每天一开始工作我就努力的打起十倍的精神,痛痛快快的收拾打扫好每一间房。而不是像开始来的时候那样。抱着一个极不情愿的非常勉强,被动的心态去做事。而且还得到了一份非常珍贵的东西——下班时愉快的心情。以前的我一直是很消极,沉闷,不会笑,是不会那种打从心底的笑。对所以会触动我内心的事物都会感到恐惧,不敢接受。而下班的时候心情像是一副治愈心灵的药剂。那心情是非常愉快的,舒畅的,轻松的。那感觉好像是,今天终于大功告成了!走路的时候恨不得像小时候一样蹦着走。在回去的路上有时会看到很蓝很清澈的天空,有时还会很红很漂亮的夕阳。偶尔还会在桥下看到你追我赶练习划龙舟的人们,偶尔会在桥下看到黑压压一大群鱼聚在一起,不知道是在温水处取暖了还是一起冒泡。总之,那种下班时的惬意,对我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享受。就是这样的一种心情一次一次的治疗着我。终于有一天我笑了,是打从心底的笑。感觉到原来身边的每个朋友都是那么的好。现在,离离开__也只有10来天了。或许当初决定来__实习这个选择是我人生只最正确最无悔的一次选择,因为它让我原本一直很平凡的人生里不平凡了一次。以大学生工作为专题实习报告3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__年4月29日作出(20_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__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__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__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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