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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各系、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病假第一条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的病休建议书,转院治疗者,需具有校医院的转院证明,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查。第二条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第三条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教职工,其两个半日的病休按病休一日计算。第四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一)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30%津贴构成,下同)全额发给。2、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二)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地方补贴及保留津贴的4%,扣完为止。(三)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的4%,扣完为止。第五条见习期、学徒期病假超过六个月,所有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第五条病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病假内。第六条第七条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医疗期间只发工资。事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送交所在单位考勤员存查。第八条第九条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一)各院、系、部、处正处职和主持工作的副处职领导请事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事假须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二)各单位科级干部请事假,一周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三)其他教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教研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第十条教职工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第十一条教职工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一)事假一天扣发工资项目中30%津贴的4%,扣发当月地方补贴及保留津贴的7%,扣完为止。(二)事假一天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的7%,扣完为止。第十二条事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事假内。婚假、产育假第十三条凡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五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婚假十天。如果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十四条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及假期间待遇如下:(一)女教职工正常生产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二十天,产假期间凭长效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可继续享受产假到六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二)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休假。(三)休婚、产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婚产假内。(四)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五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0天的护理假。第十七条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探亲假第十八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一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第十九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第二十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第二十二条如果教职工的父母和教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二十三条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第二十四条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或一年一次,分别给假四十五天或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第二十五条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第二十六条对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第二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第二十八条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奖金、岗位津贴停发,工资比照正式职工探亲发放,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九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第三十条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在寒暑假的,经批准,也可安排在其它时间探亲。第三十一条教职工申请探望在国内外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已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申请出国探望子女,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探亲时间。第三十二条请探亲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办理探亲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持探亲证明到人事处销假,办理报销手续。丧假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五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婚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培训、学习第三十五条凡是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教职工,由原单位考勤,除规定的学习时间外,其它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好各自的本职工作,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借口学习,而拒绝接收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如发现此种情况,单位领导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本人学习资格。第三十六条公派出外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进修期满应按期返校,个别确需延长的,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者,3个月后作辞退处理。第三十七条教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经批准的出境前应办理离校手续,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旷工不保留公职。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在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一)公派出外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工资照发。(二)教师的教学酬金及岗位津贴依照有关规定考核办法发放。(三)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和奖金,半脱产的扣发50%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四)自费出国留学的教职工,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加班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如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的(包括法定节日),事后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且应在当年补休完。旷工第四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包括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者)。(二)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三)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者。(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当年以内不办理调动手续者。第四十一条对旷工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对性质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旷工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假期,也计算在旷工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除名。第四十二条教职工旷教(工)半天,扣发当月津贴、奖金、岗位津贴的50%,旷教(工)一天,停发其当月津贴、奖金、岗位津贴等,旷教(工)五天,停发当月工资。第四十三条教职工因违犯国家法令或治安保卫条例被拘留逮捕未能出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造成伤残不能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其他第四十四条教职工调动期间考勤的规定凡本人申请调离学校和学校已批准调离人员,在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一律由本单位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调离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又不承担学校工作的,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第四十五条(一)不服从分配,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等。(二)单位上交人员,从上交人事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等。(三)停发工资者,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发其岗位津贴、奖金等。第四十六条考勤管理制度是一项严肃的政策,全院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教师按时上、下课)。凡迟到、早退(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者本单位应及时给予内部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第四十七条搞好考勤管理制度,要依靠教职工本人的自觉性,同时要与群众监督和专人负责相结合,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报表于每月三日前报人事处劳资科,对各类缺勤人员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同时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作为考核教职工的依据之一。如有教职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擅自停课)者,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不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应扣发本单位领导或考勤人员当月奖金、岗位津贴。附则第四十八条有关学术休假和带薪休假的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今后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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