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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前言•鉴于通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业务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电信企业重组及多家电信运营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通信建设的需要,急待补充和修订。根据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及信部规函【2004】508号文“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标准YD5003-19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进行全面修改,本规范较原规范更加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名词术语、局、站址选择、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采暖、空调、通风、给水、排水和消防设计、电气设计、防雷与接地。•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和管理。•1总则•1.0.1为了在电信专用房屋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电信运营企业新建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移动通信基站、远端接入层、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电信专用房屋的建筑设计;对扩建、改建的电信专用房屋建筑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电信专用房屋设计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抗震、国防、人防等有关要求。•1.0.4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如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文有困难时,在设计中应提出充分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名词术语••2.0.1电信专用房屋:(TelecommunicationPrivatePremise)•专门为安装电信设备使用的生产性房屋及辅助生产性房屋(即电信建筑)。如: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移动通信基站、远端接入层、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2.0.2长途电信枢纽楼:(BuildingforLongHaulCommunication)•安装长途电信设备为主的生产楼。长途电信枢纽楼分为三级:国际电信楼(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电信枢纽楼、地市级电信枢纽楼。•2.0.3电信综合楼:(BuildingforIntegratedCommunicationServices)•安装多种类型电信业务设备的生产楼。近期我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电信业务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2.0.4本地电信楼:(BuildingforNativeCommunication)•安装本地通信网电信交换、传输、接入等通信设备的生产楼。•2.0.5移动通信基站:(CellSite)•安装移动通信收发信设备的房屋。•2.0.6卫星通信地球站:(SatelliteCommunicationEarthStation)•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房屋。•2.0.7光缆中继站:(OpticalFiberRegenerationStation)•安装光缆中继设备的房屋。•2.0.8海缆登陆站:(SeaCableLandingStation)•海底光、电缆在登陆处设置的通信站。•2.0.9微波中继站:(MicrowaveRelayStation)•安装微波中继设备的房屋。•2.0.10国际局:(InternationalTelephoneExchange)•安装国际长途电信设备的通信局。•3局、站址选择••3.0.1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1局、站址的占地面积要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局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备易燃、易爆材料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3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5局、站址应有较安静的环境,不宜选在城市广场、闹市地带、影剧院、汽车停车场或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6局、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7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的影响。•8局、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9局、站址选择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3.0.2电信专用房屋不应与行政办公楼合建。•3.0.3市内有多个长途局时,不同长途局之间必须相距一定距离,且应分布于城市的不同方向。局址宜选择交通便利,传输缆线出入方便的位置。本地电信局的局址,应置于或接近于用户线路网的中心。•3.0.4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4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0.1电信专用房屋的防火设计与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信专用房屋中的各机房及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其它附属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高层电信专用房屋属于一类建筑物,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的电信专用房屋属于二类建筑物,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电信专用房屋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总平面设计••5.0.1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卫生、绿化、日照和施工等条件下,应力求紧凑合理、减少单体附属建筑,节约用地。•5.0.2在确定总平面方案时,应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减少初期投资,合理利用原有房屋及设施。•5.0.3生活房屋与电信专用房屋合建在同一基地时,应划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卫星通信地球站内不宜建职工宿舍。•5.0.4在布置锅炉房、食堂等有烟灰粉尘散发的建筑物时,宜根据当地的常年风向将这些建筑物设在对通信建筑物影响较小的位置。三废处理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5.0.5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房布置在对周围建筑物噪声影响较小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干扰,以满足GB3096-19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所处区域的环保要求。符合GBJ19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5.0.6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规定。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5.0.7各类生产维护中心等有人值守的电信专用房屋宜有较好的朝向,应充分利用天然光进行采光。•5.0.8建筑物的安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设营业厅的电信专用房屋,不宜在临街开门。宜设置智能化安保系统。•2局址周围宜设置围墙。•3当电信专用房屋位于城市主要干道一侧时,该侧可设金属栅栏围墙,当设置围墙有困难时,则底层外窗应设置金属栅栏或采取设置智能化安保系统等其他安全措施。•4海缆登陆站、微波站、移动基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2.2m。•5.0.9电信专用房屋的局、站址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密集的局、站址内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可供车辆和人员通行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路和出口。•2局、站址内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3局、站址内车行路面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按通行货车的单行线设计,在主要出入口处可适当加宽路面宽度;•人行路面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人流量较大的地段可适度加宽。•4路面应选用耐久和不易起灰的材料。•5消防车道路应按相关建筑防火规范要求设计。•6在高层建筑物安全出口附近应留有一定面积的室外平坦空地,以利安全疏散。•。•5.0.10建筑基地内应有畅通的雨水排水系统。•当场地内为无组织排水时,场地应高于基地周围地面的高程,并有不小于0.3%的排水坡度,且应考虑出水的通畅。•5.0.11局、站址选在有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地区时,应符合GB50201-1994《防洪标准》的要求:•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2当城市没有设防时,电信建筑物应采取防洪措施。•3洪水频率应按电信专用房屋的等级确定。省中心以上和重要城市的电信专用房屋、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防洪标准等级为Ⅰ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5.0.12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的电信专用房屋,其总平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5%,最大不宜超过45%;地球站按实际需要确定。绿化率应满足当地规划要求。临时性建筑物不列入建筑密度的计算内。•2上述电信专用房屋的局、站址扩建及改建时的建筑密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5.0.13局、站址内应进行绿化建设。绿化应满足安全、消防的要求。•局、站址内不应种植会散布花絮及容易寄生较多虫类的树木。在不扩大用地的情况下,锅炉房、厨房、油库等易发生火灾及散发烟灰的建筑物四周宜种植阔叶树。•5.0.14局、站址内汽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局、站址内汽车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规定。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2根据电信专用生产建筑内无人及少人值守的特点,机动车辆停车场车位建议指标为:一类(省会级以上)0.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二类(地市级以下)0.18车位/100m2建筑面积•3自行车停车位建议指标为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5.0.15微波站、移动基站、地球站的总平面设计图上应有表明指北(N)方向为真北的标志,并注明建北(或磁北)与真北的夹角6.建筑设计6.1平面设计•6.1.1平面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充分考虑电信设备安装及维护的方便,并从建筑构造、层高、内部交通、消防、楼面荷载等方面为远期生产房间的扩充与调整创造条件。各层平面应具有通用性、兼容性。•电信机房应采用矩形平面,不应采用圆形、三角形平面等不利于设备布置的机房平面。电信机房内不宜做隔断,以提高建筑面积的有效利用率。在满足消防等要求情况下,应加大标准层面积。•6.1.2电信机房内近期只安装部分通信设备时,可将未装机部分进行临时性分隔,但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临时分隔在后期改建拆除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应按照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近远期要求。•6.1.3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不宜与电信机房合建。若受条件限制,油浸变压器室必须与电信机房合建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6.1.4电信机房以及辅助生产用房的上层不应布置易产生积水的房间,如不得已布置时,上层房间的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6.1.5建筑物的变形缝不宜设在电信机房内部。•6.1.6电信专用房屋内一些有较大噪声的房间,如冷冻机房
本文标题: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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