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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作为社会权的住宅权姓名:闫峻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朱福惠20081201论作为社会权的住宅权作者:闫峻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2条)1.学位论文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2007由于各种原因,属于社会权体系的公民住宅权(又称适足住房权)一直未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体现着国家和政府责任的住宅权却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宅问题愈发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可以说国家和政府在公民住宅权保障方面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这也促使我们要加强公民住宅权保障方面的理论研究。本文试图从人权理论入手,深入分析公民住宅权的基本内涵及其保障的必要性和方式。通过借鉴住宅权的国际标准以及对其他发达国家对公民住宅权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公民住宅权保障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公民住宅权法律保障制度提出一些政策和法律上的建议。第一章将人权理论作为文章的切入点,简单阐述了人权的基本内涵、属性、分类、保障方式以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在人权理论中穿插了公民住宅权的人权内涵。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住宅权的权利特征中必然带有人权的权利色彩。由于公民住宅权属于社会权的权利体系,第二章首先对社会权发展演变的历史作了一个总体上的概括和综述,对社会权保障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回顾,进而对公民住宅权理论的发展进程和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地总结。通过对公民住宅权理论发展的深刻思考,进一步对公民住宅权的基本概念、主体、内容、保障的必要性以及实现的途径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从而将公民住宅权的权利理论展现和概括出来,并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公民住宅权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人权国际化已经成为一种总体上的趋势,第三章开篇即概括了国际人权文件以及人权机构对公民住宅权内容和保障标准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并援引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适足住房权(即住宅权)标准的国际性宣告,从而为我国如何建立、健全公民住宅权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参考范本。结合公民住宅权国际标准的规定,本章还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详细地阐述和总结了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对本国公民住宅权进行保障的政策和立法经验,从而为我国构建公民住宅权法律保障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模式。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在城镇居民住房紧张的现实状况下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政策和法律。但是,由于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当前实行的住房政策和法律中存在着许多的制度性缺陷,我国公民的住宅权也因此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真正的实现。第四章首先阐明了我国城镇居民的住宅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了导致城镇居民住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性不足。根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住宅保障经验可知,公民住宅权的保障和实现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的立法规定以及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三个途径予以解决。第五章即从行政政策、国家立法和公民住宅权的司法可诉性分析三个方面对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公民住宅权保障制度提出一些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建议和主张。2.学位论文封顶安居权保障的宪法思考2008住宅对于人类极端重要,住宅是人类必须的生存资料,安居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与精神需要。拥有适当的住宅是人的基本需求,也应当是基本的人权。近几年来中国各地住宅价格飞涨,城镇居民难以承受,住宅方面的人权保障堪忧。本文从宪法学的角度对该现象进行研究后认为,从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履行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对人民负有实现“安居权”的宪法义务,人民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住房权利”。“宪法意义上的住房权利”即安居权的研究能够为促进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宪法、法律上的理论支持。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安居权的基础性问题。首先,鉴于目前学界使用住宅权、住房权、适足住房权等词表述“宪法意义上的住房权利”易导致认知混乱且辞难达意,本文引入安居权的概念;其次,研究安居权的内容,本文以为之前的关于“宪法意义上的住房权利”局限于住宅不受侵扰方面的权利,如此狭隘的权利不能全面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完整的宪法意义上“住房权利”应该包含三方面内容,拥有住宅权利、住宅免于被侵扰权利、免于被从住宅强制迁离权利,安居权三方面内容相辅相存,共同构成完整的安居权。拥有住宅权利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可以称为狭义的安居权;关于安居权的性质,本文不同意主流的认为安居权属于社会权的观点,而是得出安居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双重特点的结论。拥有住宅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权属性,住宅免于被侵扰权利则具有典型的自由权属性,而免于被从住宅强制驱离权利则主要是社会权。安居权具有平等性、高度物质依赖性、实现方式多样性、安居权的历史发展性等特点。第二部分分析了安居权产生、发展的必然性、应然性、实然性。依次进行安居权的必然性分析、安居权的应然性分析、安居权的实然性分析。安居权的必然性揭示的是安居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经验,主要探讨了各国安居权入宪过程。安居权的应然性则是从价值评价尤其是人权保障角度的角度说明安居权的本体和价值。而安居权的实然性描述的是安居权的创制和实施的运行过程。第三部分鉴于中国的土地资源利用制度严重阻碍安居权实现,本文单列一章论述土地问题与安居权保障之间的联系。第一节主要探讨土地利用制度是如何决定房价并最终影响安居权实现。第二节探讨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对于安居权保障视角下的土地利用制度。第三节提出中国因人民对土地利用制度极度不满而已濒临宪政僵局。在明确界定了宪政僵局之后,本文提出中国可能面临的宪政僵局解决之道在于修改宪法土地自然资源利用相关条款,同时大力发展住宅合作社以破解房地产开发商的垄断进而抑制其暴利。第四部分则在对安居权保障的现实问题梳理后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首先指明中国政府对于自身在安居权保障方面的责任缺乏正确认识,也因此在主要群体的住房问题解决之前贸然全面推行住宅供应市场化、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商解决住房供应问题,并在房地产市场管制方面失当。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角度就如何促进公民的安居权保障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链接::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1dd3e4f-0863-46b2-8c93-9df900dd169f下载时间:2010年9月22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论作为社会权的住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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