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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委托书反悔怎么办(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签了委托书反悔怎么办(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签了工伤赔偿协议不能反悔要求撤销【第一篇】签了工伤赔偿协议不能反悔要求撤销王某是常熟市某公司员工,2010年9月的一天,他在车间打扫卫生时,不慎踩在塑料袋上滑倒,致使左腕外伤,治愈后,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王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持鉴定结论,王某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7月在当地劳动部门见证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津贴、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等各项费用合计万元,扣除已支付的万元,还应支付4万元。另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时完全自愿,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无权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并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随后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4万元。然而,王某收取赔偿款后,经与他人比较,觉得自己获得的赔偿少,于是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部门没有支持其请求,他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其对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期工资等合计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而王某在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时,已经知道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从达成的赔偿协议上看,王某是自愿签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赔偿协议并未显失公平,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公司已按该赔偿协议履行完毕,故王某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李丽西安律师胡俊峰解析: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能否反悔【第二篇】序言简单的讲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把达成的一致意见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合同常被称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你要对方做什么,怎么做,具体有什么标准,如果对方没有这么做,该怎么来约束、惩罚他,这些内容都应在合同上明确。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合同的作用了,一旦遇到纠纷,往往先拿出合同来查看,找对方的漏洞。所以,作为企业来讲,就要特别重视合同从谈判到履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前几天,我在报纸上看到过一个笑话:一个中国人、一个德国人、一个美国人面对一份具有相同的给付金钱内容的法院判决时,这三个人在都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会采取三种不同的做法:德国人最严谨,他们会主动地履行判决义务,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之内,主动地把钱交给债权人;美国人法制观念强,他们会把钱准备好,在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一旦通知债务人履行判决,那么他就会立即把钱交给法院;而中国人则与前两者都不同,它既不会像德国人那样主动履行判决,也不会像美国人那样被动的履行判决,而是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且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找不到人了,财产也都转移了。这是一个笑话,虽然有它的片面性,但却也真实地反映出现在社会整体信誉的严重缺失。在这种信誉严重缺失时期,作为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应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对待合同问题需谨慎不给对方留漏洞。在合同履行中既要密切关注对方又要严格要求己方,否则迟早要吃亏。西安律师解析: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能否反悔(离婚咨询常见问题)前几天有位朋友咨询我说她之前一气之下和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现在冷静下来之后又不想离婚了,问我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很多情况下离婚协议都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西安律师胡俊峰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臵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案例单位通知录用反悔了怎么办?【第三篇】案例—单位通知录用后又反悔,该怎样?12名准空姐诉称,2006年11月,某国航空公司委托深圳麒麟服务公司在麒麟服务公司的的网站上发布了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12名准空姐根据招聘广告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7年2月至6月间,12名准空姐应该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某国工作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麒麟服务公司。后12名准空姐多次询问该外国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12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8年2月8日,该外国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告知12名准空姐,航空公司放弃对12名准空姐,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航空公司的聘用,自愿放弃向航空公司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12名准空姐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12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08年3月,12名准空姐将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庭审中,航空公司认为,航空公司与12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航空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航空公司表示,作为国外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12名准空姐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航空公司与12名准空姐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庭上,航空公司还称从未向12名准空姐和外事服务单位表示过招聘并同意录用12名准空姐的意思。深圳麒麟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6年9月与某国航空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航空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航空公司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未向航空公司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期问题:1、该外国航空公司是否必须同12名准空姐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2、若未形成劳动关系,航空公司同麒麟公司是否需要承担12名准空姐因进行招聘活动而带来的损失?理由是什么?专家点评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麒麟服务公司受外国航空公司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外国航空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外国航空公司对麒麟服务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12名准空姐要求航空公司同麒麟公司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招聘单位的过错、12名准空姐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因停止工作而未再进行相应劳动以及其在该阶段仍可能获得其他收益等因素,判决航空公司同麒麟公司连带赔偿12名原告13000元—24000元不等。法官表示本案中,外国航空公司应麒麟服务公司要求进行了招聘空乘的活动,12名准空姐参加了相应招聘活动并被确认为拟录用者,参加了体检并被要求提供办理外国工作准证的相应材料。根据上述情况,12名准空姐对于麒麟服务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外国航空公司已形成合理信赖。鉴于应聘者一般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因此,12名准空姐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同时,因基于合理信赖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而不再寻找其他招聘单位的机会损失也应当予以考虑。同时,法官还指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对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规定。他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鉴于此,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判决。离婚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第四篇】离婚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一方又反悔怎么办?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针对您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调解书一经送达,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对已生效调解书提起上诉。其原因主要是:1、由于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相当于判决书。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得到合法解除;调解和好的,如果没有任何新情况和新理由,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离婚;2、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结果;3、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如果他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仍有权反悔。综合上述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的调解书提起上诉。有法律问题可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本文标题:签了委托书反悔怎么办(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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