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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生产条件指标:设备、设施条件情况;(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2(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生产条件指标情况考核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生产指标考核中设备条件考核占70分,设施条件考核占30分;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制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一)AAA级: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34、生产条件指标考核9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5、无有责投诉。6、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质量信誉企业(升级条件)。(二)AA级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8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6、无有责投诉。(三)A级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7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四)B级4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生产指标考核低于70分,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县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5第十一条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记录、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当年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及时用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全省联网的《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考核工应在次年3月~6月完成;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般应在次年8月底之前完成。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自评结果、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第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查。发现6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并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市上报结果中的AA级以上一类企业、AAA级二类企业进行审核,并在本机构网站对全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机构网站上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发布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五)公示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第十五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或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应于8月30日前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公布。7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第十七条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第十九条维修企业可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全省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标志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
本文标题: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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