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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退伍活动整体活动方案(案例)范例(最新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八一退伍活动整体活动方案(案例)范例(最新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八一退伍活动整体活动方案【第一篇】一、抓基础,利长远,夯实各项工作根基(一)机构改革顺利推进。自1月22日正式挂牌以来,坚持边组建边学习边开展工作。加快确定“三定方案”,明晰工作职责边界,将划转的职责第一时间承接到位,并加以整合优化,实现无缝对接。统筹谋划新时代我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新机构运行基础已经构建。(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圆满完成。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五有”要求,全区共建立服务机构390个,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保障体系。二、优服务,办实事,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真正实现厚待退伍的、温暖在伍的、激励即将入伍的。(一)积极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工作。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全力推动军人退役“一件事”,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间,手续全流程办理时间压缩%以上。(二)精心打造转业安置“暖心工程”。围绕“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的目标,优质高效做好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工作。全区12名转业军官、13名转业士官已全部安置到位,安置率、选岗率、满意率均为100%。(三)稳妥做好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成立社保接续工作专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截止12月底,完成人员受理工作,社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三、抓活动,广宣传,营造爱国崇军氛围(一)榜样引领弘扬社会正能量。举行上虞区首届“荣光永耀·最美退役军人”发布仪式,表彰了10名“十大优秀退役军人”、20名“最美退役军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我区推荐的“最美退役军人”姚阳潮同志被授予“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省十大优秀退役军人”荣誉称号,是绍兴市唯一一位。姚阳潮、骆左强两位同志被评为全省“最美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六进”宣讲活动达60余场次,让沉默的大多数走向舞台中央,让“最美退役军人”成为时代标杆。(二)褒扬尊崇工作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寻找最光荣的您”,完善信息采集,做到悬挂光荣牌应挂尽挂;精心组织好“清明节”、“八一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专项活动。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对全区6处7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35座散葬烈士墓进行全面普查和信息采集。历时三个多月,让牺牲在朝鲜的烈士魂归故里,帮助73岁的烈士之子圆了67年的寻亲梦。烈士家属专门写来感谢信、送上锦旗等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活动被《中国退役军人》官方公众号、《浙江日报》头版、《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报道,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三)优抚解困工作扎实有效。对军人军属实行重大节日、重大疾病、重大变故、家庭困难“四必访”。对各类困难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帮助216人次达成就业意向。为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老兵颁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34枚,常态化组织开展欢迎退役返乡、送立功喜报、走访慰问等工作,做到感情上亲近、内心上认同、行动上关爱。(四)合力扩面加大拥军力度。充分发挥双拥办职责,落实双拥工作责任,全力配合完成绍兴市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成立“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设立关爱基金。发挥双拥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作用,组织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系列化拥军活动,协调9家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10家医疗机构、中国移动等单位,办理军人专属金融卡,积极推动社会化拥军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八一退伍活动整体活动方案【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第三条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第五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第七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第八条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第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接收第十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三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第十八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第十九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第二十三条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第二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第二十七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第五章就业创业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本文标题:八一退伍活动整体活动方案(案例)范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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