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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GB11556—94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GB11556—89Motorvehicles—Windshielddemisters—Performancerequirementsandtestmethod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汽车。2引用标准GB11555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1563汽车H点确定程序3术语3.1除雾装置指用来清除风窗玻璃内表面上水蒸气凝结物,使其恢复清晰视野的装置。3.2除雾面积指经除雾后,风窗玻璃内表面上恢复清晰视野的面积。3.3雾指在风窗玻璃内表面上的水蒸气凝结物。3.4除雾用除雾装置清除覆盖在风窗玻璃内表面上的雾的过程。4性能要求试验开始后10min时,至少应将A区90%和B区80%面积上的雾除净。每辆汽车必须装备一套除雾装置。5试验方法5.1试验条件5.1.1试验应在足以容纳一辆M1汽车,且能维持试验温度为-3±1℃的低温试验室内进行。5.1.2试验前,应使用含甲醇的酒精或类似的去污剂彻底清除风窗玻璃内表面上的油污,然后用清洗剂擦拭,待干后再用棉布擦干净。5.1.3及时测量试验室的温度和冷空气流速,其测量位置见图1。5.1.4试验室冷空气流速的水平分量应低于2.2m/s。5.1.5空档时发动机的转速,应接近但不超过其最大功率相应转速的50%。5.1.6试验期间,除了加热和通风系统的进、出口外,发动机罩、车门和通风口均应关闭,自除雾试验开始,可以开启1扇或2扇车窗,但总开启距离不得超过25mm。5.1.7除雾装置(或暖风机)接线端的电压不应超过系统额定电压值的20%。5.1.8蓄电池必须处于全充电状态。5.2试验仪器及设备5.2.1试验用蒸气发生器(见图2)应满足如下要求:a.容器的盛水量不少于2.25L;b.在-3±l℃的环境温度下,沸点的热损失应不超过75W;c.鼓风机在50Pa的静压时,应有0.07~0.10m3/min排量;d.在蒸气发生器的顶部须有6个直径为6.3mm的出气孔;e.发生器输出的蒸气量,在-3±l℃的条件下为n×(70±5g/h)。注:n为汽车制造厂所规定的汽车座位数。5.2.2直流可调稳压电源。5.2.3发动机转速表或其他测速仪。5.2.4风速计。5.2.5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2.6秒表或其他计时仪器。5.3试验程序5.3.1按GB11555确定试验车风窗玻璃的A区和B区。5.3.2蒸气发生器应放在紧挨车辆前座椅靠背后面的地方,其出气口应在驾驶员座椅的R点上方580±80mm处座椅中心平面上;若座椅靠背是可调的则应调至规定角度;若座椅靠背后安放不下,则可将发生器放在靠背前最接近上述要求的合适位置。5.3.3将试验车开进试验室,停妥后熄火,降低室温直至发动机冷却液、润滑剂和车内温度都稳定在~3±1℃时为止。5.3.4将装有至少1.7L水的蒸气发生器加热至沸点,待稳定后,将其尽快放入车内,关好车门。5.3.5蒸气发生器在车内工作5min后,1~2名试验人员进入车内前部。此时,蒸汽发生器输出的蒸气量应按每个进入车内的试验人员减少70±5g/h。5.3.6试验人员进入车内1min后,立即开始按制造厂的规定起动发动机。按5.1.5规定运行,并将除雾装置调至最大工作位置,此刻即为试验开始时间。5.4试验结果记录和整理除雾试验开始10min时,应对试验情况进行记录,并描绘或拍照除雾踪迹,要注明驾驶员所在位置一侧。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惠明、张箭。
本文标题: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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