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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事故心得体会范文(通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机械伤害事故心得体会范文(通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第一篇】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1月25日信息来源:市南区点击数:842014年1月18日,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市南分局、区总工会、湛山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和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韩静玉;住所:青岛市四方区宜阳路27号309室;公司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上级公司联络下列业务:铁路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水工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经营)。该单位设立的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岗位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二)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范围:标段范围内的车站和区间的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土建施工、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的监理。(三)王军涛。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取得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四)高林。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书记,主抓项目部党建工作,分管后勤和对外协调工作。(五)何宇。男,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延安三路站维修班维修员,事发当时负责1号井下机械维修工作,经过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4年1月18日上午,在青岛地铁工程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延安三路站1号井内,9号自卸车司机杨林在早上6点半接班后拉第三车渣土的时候,发现9号自卸车液压系统失灵,无法将车斗升起,上午9点左右,杨林找到延安三路站维修班班长李龙强,向他说了自卸车的情况。李龙强说今天负责1号井机械维修的是维修工何宇,他已经把何宇派到井下维修机械去了,让杨林进井的时候跟何宇说一下就行了。杨林下到井下第二层的时候碰到了修理工何宇,就叫上他去修车。两人一块来到井下三层自卸车处,何宇躺到车下面修了几分钟后,便让杨林把车开到井口试一下车辆是否好用,9点40分左右杨林将自卸车发动试了一下发现车斗还是升不起来,何宇跟杨林说他要在车底下用手扳液压控制阀让杨林给他踩油门,何宇就趴到车底下扳控制阀并喊杨林踩油门,杨林听从何宇的指挥踩油门,车斗这时候升起了三分之一行程,大约有一米的高度。何宇就从车下面爬了出来,把头伸进大梁和升起的车斗之间准备继续维修。杨林跟他说车上装满渣土太危险,等把渣卸了再修。何宇说没事,说完这个话有一两秒钟车斗就突然落下把何宇的头部和上半身夹住了,胡方方、张勇和杨林去抬车斗,发现抬不起来就赶快喊人,这时候胡方方等人还听到何宇在车下痛苦的呻吟了几声,随后再没有发出动静。井下作业人员听到胡方方等人的呼救声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最多时事故现场聚集了有二十余人但是还是抬不起车斗,直到行吊放下钩子下来把车斗吊起来,才把何宇抬出来了。这时项目部管理人员已经赶到现场,11点左右项目部书记高林拨打湛山派出所电话对发生事故情况进行了报告,随后施工人员将何宇运回到了地面,用工地的面包车将何宇送到四零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18日11点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头胸部创伤性休克死亡。确定何宇死亡后,高林再次拨打湛山派出所电话告知伤者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对何宇进行了初步检验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确定该起事故非刑事案件。下午14点左右,项目部经理王军涛自称为便于善后工作进行和节省殡葬费用,在征得医院的同意后,安排项目部车辆将何宇送到了胶州市殡仪馆并通知死者家属,随后高林带了几名处理善后工作的人员也赶到了胶州。公安机关对现场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后,报告市南区政府值班室延安三路交香港路地铁工地发生亡人事故,下午16点50分左右,区政府值班室将信息转给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人员,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安排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落实,并上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执法人员到达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对其安全副总监李赟进行询问时,李赟表示并不知情,直到其项目部经理王军涛回到项目部接受执法人员问询时方承认确有事故发生,而此时距离何宇死亡已经过了近7个小时。经过对事故过程简单询问后,1月18日晚上19点左右,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王军涛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青岛地下铁道公司。当天晚上由公安机关对王军涛做了控制,督促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陆拾伍万元。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直接原因何宇在对自卸车辆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国中铁集团制定并下发到维修班的《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在悬空举起的机件下面,如推土机斗下、翻斗车举起的车身下、平地机架下、拌和机的斗下进行修理作业。在上面情况下进行维修工作时,必须把机械放在平地上,停止发动机运转,刹住制动器,悬挂部分下面用千斤顶顶住或垫稳木块增强保险。”的要求,在未将升起的满载车斗支撑牢固的情况下,将头及上胸探入不能保证安全的满载车斗下方,导致车斗下落后压上头胸部。何宇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存在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1、何宇,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未能作好满载车斗升降后的支护工作便盲目进入车斗下方进行修理,违反了中国中铁《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认定何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留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3、王军涛、高林,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何宇在1月18日上午11点50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王军涛、高林在得知何宇死亡,事故已经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告,未向当地安监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报告,直到安监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给予的线索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方才承认发生事故,1月18日下午19点左右才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地下铁道公司进行了报告。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王军涛、高林作为项目部的党政负责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在其后7个小时内并未向当地安监部门、地铁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青岛地下铁道公司以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将死者何宇送至胶州市殡仪馆,以上情节已经构成了迟报事故,认定王军涛、高林迟报事故。4、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监理责任。(二)处理建议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王军涛2013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高林2013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零捌佰玖拾壹元整。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事故责任人王军涛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高林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3、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鉴于何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青岛地铁有关建设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紧抓施工质量、进度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二)地铁各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全面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全面排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安全巡检力度,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切实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三)地铁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举一反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四)地铁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施工及监理单位尽到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二〇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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