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银行预审工作总结范文(4篇)
银行预审工作总结范文(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银行预审工作总结范文(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一篇】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来源:作者:公安部日期:79-08-20(一)总则第一条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二条预审工作的任务是:揭发与证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第三条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第四条省(市、区)地(市)县(区)公安局要分别设置预审处、科、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审干部。各级预审部门可以分别配备处、科、股级预审员。第五条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不准引供、诱供、指名问供,更不准刑讯逼供。第六条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后仍不能审结的,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七条在办案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绝不允许对发表不同意见,即使是发表错误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戴帽子”、“抓辫子”、“打棍子”。预审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敢于坚持原则,说真话,不说假话,无私无畏。要努力学习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学习国家法律、历史、社会和科学知识,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二)逮捕、拘留、搜查第八条公安机关决定逮捕人犯的时候,须拟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禁止援引经秘密侦察手段获得的材料。第九条逮捕人犯一般由预审部门负责执行。预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填写《逮捕证》,立即执行逮捕。如果逮捕未获或因故需要撤销逮捕时,应当书面通知原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第十条在执行逮捕、拘留人犯时,要向被逮捕、拘留人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宣布逮捕、拘留,并令被逮捕、拘留人在《逮捕证》、《拘留证》上签名,如果拒绝签名,应加以注明。拘捕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如抗拒逮捕、拘留,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拘留、逮捕人犯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将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通知被拘捕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第十二条在执行逮捕、拘留人犯的同时和拘捕人犯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人犯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除紧急情况外,搜查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第十三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后,必须制作《搜查记录》,需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物和违禁品,必须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对重要的证据材料,还要令被搜查人写明是从其本人那里查获的。对于犯罪现场和隐藏重要证物的地方,应当加以拍照。搜查记录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证人宣读,并由搜查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应在记录上注明。《扣押物品清单》应填写两份,一份交被搜查人或者家属;一份存入预审卷宗。第十四条对逮捕的犯人需要取保候审的时候,预审部门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令保证人递交“保证书”。(三)审讯犯人第十五条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六条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第十七条预审人员对被拘、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问。在讯问时,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在发现不应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应立即释放。第十八条预审人员在审讯中,对犯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活动方式方法、与犯罪有关的人员,都要实事求是地追查清楚。对犯人的申诉和犯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期间,严禁组织群众对案犯进行批斗。第十九条在审讯中,需要使用证据揭发犯人罪行的时候,必须选择时机,讲究方式,注意保护检举人,防止泄露侦察工作秘密。预审人员向犯人提出的证据及犯人所作的回答,要在《审讯记录》中写明。第二十条审讯犯人每次都应当作《审讯记录》,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令犯人书写亲笔供词。《审讯记录》要不失原意地记载犯人的供述,令犯人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地方,允许犯人补充、修改,并令其逐页签名、捺指印。没有阅读能力的犯人,要向其宣读《审讯记录》。每次审讯后预审员和记录员应在记录末页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审讯少年犯时,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他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他所在学校的代表人参加讯问。审讯中要注意有无教唆犯罪的人。讯问聋、哑或者和预审人员互相不懂语言的犯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或者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审讯记录。(四)收集证据第二十二条预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一切线索材料,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反复核实,甄别真伪。第二十三条预审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必须进行仔细检验登记、妥为保管,不要损坏、涂污和留上新的痕迹。对于不能纳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于容易损坏或变质的物证,应当以记录、绘图、拍照和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第二十四条向证人调查材料,应当了解证人同案件和犯人的关系。研究证人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第二十五条在询问证人的时候,要告知证人应当据实提供证言和故作伪证所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证人的证言应当作详细记录,或让他亲笔书写证明。记录应当由证人和调查人签名。调查人不准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个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对证人威逼、引诱,使证人按照调查人的主观要求提供证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使用的耳目和正在进行侦察的对象,不得作为证人。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作证时,应当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第二十七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并且和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进行鉴定。聘请鉴定人的时候,应当写出聘请书,经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通过鉴定人所属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的时候,应向鉴定人送达各项需加检验鉴定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鉴定人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作出确切的书面说明和结论。预审员对鉴定结论如果发现不确切或有错误,可以重新组织鉴定,但不得强迫和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或鉴定单位签名盖章。(五)结束预审第二十八条结束预审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条件。预审人员要写出结案报告,连同预审卷宗,送请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对于应当受刑事处罚的犯人,要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应当免予起诉的犯人,要制作《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三十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写出《处理扣押物品清单》,逐项说明来源和处理情况,归入预审卷宗。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认真查对,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主要罪行事实有改变,应当重新拟制《起诉意见书》,认为不需要起诉的时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销原《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个别情节的补充变更,可以将补充或变更的材料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条办案单位对决定释放的被逮捕、拘留的人要做出审查结论,经领导人批准后,交被释放人阅读、签字,并填写《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释放人《释放证明书》,释放。第三十三条预审结束后,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加以整理,装订立卷。有关秘密侦察材料、审讯计划和内部请示报告等文件,应另行立卷。侦查询问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强制性调查措施,而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后提交检察院前对案件进行的预备性审查主要不同点是:1、主体不同,一个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一个是预审部门2、对象不同,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一个是整个刑事案件3、内容不同,一个是案件事实,一个是整个案件及侦查过程但是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必要了,新刑诉颁布后,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始执行侦审一体化,即将侦查和预审制度合二为一,现在在公安机关已经没有预审部门了打开《刑事诉讼法》章节,有一半以上的程序规定是在侦查阶段完成,它显示侦查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占有绝大部分的工作量和重要性。例如;管辖,收集调查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和起诉,无一不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侦察和侦查活动。由于预审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内部,所以《刑事诉讼法》未对预审制度另做规定(刑訴90條),因此,预审工作做为公安机关内部体,仅有行政命令式的规定,称之为预审环节而不能成为法定的必要程序。公安机关一向是以行政命令做为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式,这种方式不可避免的给行政领导人带来极大的权威性,这种权威又极可能地产生官僚和腐败,使公安机关内部失去有效的监督机制,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放纵犯罪嫌疑人和产生乱收罚没款,以罚代罪的现象。证据对整个刑事诉讼至关重要,而收集证据的主要工作在侦查阶段的公安机来完成,在收集成证时,如果受到某种因素的影响或干涉,消极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积极地收集犯罪嫌疑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法庭上的审判活动中必定影响公正地审理和判决。在长期的刑事侦查活动中,时常会出现因证据不足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偶尔也会出现因公安机关行政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完成某项任务或指标的思想而主导办案人积极地收集无罪人不利的证据,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造成冤假错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强制性的方法。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往,拘留和逮捕等五种方式。这五种方法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依次由轻到重,可以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选择使用。在这五种强制措施中只有逮捕是要经由检察机关批准,另有四种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根据案情自主使用,无需报任何机关批准,按现行程序法的规定;仅由承办案件人员报经县级以上决定机关的负责人同意即可,这负责人就是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人。按照事物正常规律,一个县级公安机关每天将会发生各类大小治安和刑事案件上十起以上,却不谈领导人日常所负的其它事务性的工作和计划。对一个案件进行了解必需做到认真阅卷查问,但在实际工作中的领导除重大和特大性案件直接听取汇报以外,难得会有那一位领导人会静心坐下来阅读案卷和了解案情。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员请示主管领导时常遇到找不到领导的现象,情况紧急中不得不请示其它领导批准执行,例如;政委,政治部主任或主管后勤局长等。预审自诞生之日起,就起着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作用,只有预审官有权决定,签发各种强制措施的许可证,发布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命令,并且亲自参于讯问和调查,直至将案件移交检察官起诉。如果将一切签发强制措施的权力集身于某一个领导人,这个领导人绝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参于对每一个案件的讯问和调查,更不可能审理各案。目前,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预审明确定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的实际运用中,有的公安机关取消了预审机构,有的公安机关仍设有预审机构。取消预审机构的公安机
本文标题:银行预审工作总结范文(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4565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