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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人事厅印发苏人通[199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省国家公务员。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三)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第六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管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九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说明书》确定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十一条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6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不称职。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三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第十四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第十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要定期进行,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一)被考核人每月对病事假和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定期填写《国家公务员考核记实手册》;(二)主管领导定期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考核机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五)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之后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金等待遇。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二)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六章考核机构第二十二条行政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机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计划;(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综合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于翌年三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国家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材料。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考核记实手册》、《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样式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7年11月20日)
本文标题: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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