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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第二条考核原则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促进工作。第三条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一次。第四条考核方式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度核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考核,日常督查占40%权重、年度核查占30%权重,第三方评估占30%权重。日常督查由省委、省政府组织的10个脱贫攻坚督导组组织实施;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第五条考核内容(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贫困县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分别考核完成数量和质量。(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三)精准帮扶。考核帮扶政策和规划方案的制定,市县乡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贫困人口满意情况。(四)扶贫资金。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金使用违规违纪情况等。第六条考核步骤(一)自查总结。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当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次年1月25日前以党委和政府名义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的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督导组根据全年的督查情况确定。(三)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四)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次年3月15日前完成。(五)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日常督查结果、年度核查结果和第三方评估认定结果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次年3月25日前完成。(六)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自查、督查、核查、第三方评估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召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次年3月底前完成。(七)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七条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给予一定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3.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5.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6.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第八条有关要求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个省直管贫困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暨扶贫开发考核评价中的扶贫开发考核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考核。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3〕1号)同时废止。河南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二、总体目标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严格、规范、透明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进程实行有效动态管理。到2020年,全省4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492个贫困村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对53个贫困县实施分类分期脱贫管理,其中国定贫困县中兰考、滑县在2016年实现脱贫,省定贫困县在2018年以前实现脱贫,所有贫困县在2019年前实现脱贫。三、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户或返贫户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根据国家制定统一的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退出工作上。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户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确保实现稳定脱贫。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对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给予奖励。四、退出标准1.贫困户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2.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3.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五、退出程序(一)贫困户退出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第三步:公告公示。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第四步:脱贫销号。公示无异议后,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二)贫困村退出第一步:调查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名单。第二步:公示公告。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三步:批准退出。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退出。(三)贫困县退出第一步:县级申请。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发生率下降状况,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于当年12月前提出退出申请,上报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管县直接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步:市级初审。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一周内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对贫困县退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步: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半个月内组织相关力量,对全省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核查。第四步:公告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五步: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第六步:接受检查。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第七步: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六、退出后的扶持政策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尽扶、应退则退。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2016年、2017年、2018年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分别给予奖励。省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文件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七、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市县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市县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脱贫成效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四)强化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辖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分季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人员责任。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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