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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文件号】湘劳教发[2009]17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7-10【实施时间】2009-07-10【时效性】有效全省各劳教所: 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的具体情况,我局重新修订了《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教工作管理局管理处。 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当前页码:2 第三章计分标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运用计分的方法规范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结果是对劳动教养人员适用封闭、半开放、开放式管理和实施月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四条计分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个部分,从劳动教养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第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罚分、奖分累计为劳动教养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六条劳动教养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学习3分、生活卫生2分、习艺劳动2分。当前页码:3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七条劳动教养人员有突出表现的,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70分。 劳动教养人员有不构成或不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劳动教养人员有构成或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劳动教养人员有构成或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违纪行为,当月未发现,之后给予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不再进行罚分和扣分。 第八条劳动教养人员凡受到记过、顺延、禁闭、严管处置的或有罚分记录的,违纪行为发生的当月不能给予月考核奖励,其中,禁闭、严管时间跨月的,所跨月份均不给予月考核奖励。 劳动教养人员月考核总分在310分以上且当月无扣分的,可给予减期5天的月考核奖励;月考核总分在305分以上的,可给予减期4天的月考核奖励;月考核总分在300分以上的(月考核总分达300分且当月无扣分、罚分的为满分),可给予减期3天的月考核奖励;总分在295分以上的为合格,可给予减期1天至2天的月考核奖励。 劳动教养人员在当月10日以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不给予月考核奖励;10日以后解除劳动教养,且当月扣分和奖分相加为正的,可给予减期1天至3天的月考核奖励。 第九条对处于入所教育期的劳动教养人员,只进行计分考核,不给予月考核奖励。当前页码:4 入所教育期届满后,进入常规教育期的当月不足十天的,不给予月考核奖励。进入常规教育期的当月在十天以上的,且当月扣分和奖分相加为正的,可给予减期1天至3天的月考核奖励。 第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奖分、扣分或罚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扣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前三十天的累计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前三十天的累计总分中扣除。 第十二条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封闭式管理考核周期达三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9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半开放式管理或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降至封闭式管理的,其考核周期达二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6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 处于半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半开放式管理期内计分考核累计分在18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降至半开放式管理的,其考核周期达二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6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放假、准假和工伤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息期间,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分计满分。 劳动教养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学习、劳动期间,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学习、劳动的,其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分计零分。当前页码:5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原有积分有效,保留其原管理等级。 第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 (一)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 (二)教育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 (三)生活卫生方面,能遵守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 (四)习艺劳动方面,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的。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不构成或不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按下列标准予以扣分: (一)遵规守纪方面,扣1-3分; (二)教育学习方面,扣1-3分; (三)生活卫生方面,扣1-2分;当前页码:6 (四)习艺劳动方面,扣1-2分。 第二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罚分应根据处罚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罚分: (一)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在10天以下的,罚6-10分; (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在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罚11-20分; (三)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罚21-30分; (四)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罚31-40分; (五)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罚41-50分; (六)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在9个月以上的,罚51-60分。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奖1-2分: (一)劳动教养人员拾金不昧的; (二)在所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稿件的; (三)积极参加学习、训练,成绩优良的; (四)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且个人卫生一贯良好的; (五)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 (六)助人为乐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当前页码:7 (七)民管人员、班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 (八)自觉接受教育挽救,并帮助他人转化思想有明显成效的; (九)在协助控制或转化危险分子、难改造人员中起到一定作用的; (十)月内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有突出表现,符合物质奖、表扬、记功,在给予奖励的同时,酌情奖3-5分。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有突出表现,符合减期奖励的,应根据奖励的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奖分: (一)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6天以下的,奖6-10分; (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6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奖11-20分; (三)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奖21-30分; (四)减少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奖31-40分; (五)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奖41-50分; (六)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9个月以上的,奖51-60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考核计分应遵循下列程序和权限:当前页码:8 (一)对劳动教养人员扣分,由现场管理警察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大(中)队备案; (二)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奖、罚6分以下的,由现场管理警察提出建议,报大(中)队审批;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奖、罚6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劳教人员奖分、扣分、罚分的情况报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奖分、扣分、罚分,应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劳动教养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计分考核实行日记分、月公布的方法,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劳动教养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劳动教养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劳教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劳教所申请复议;劳教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主动接受驻所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对计分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当前页码:9 第二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每季度对大(中)队计分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计分考核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劳动教养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而发生重大错误的,应严肃查处并对错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本办法与《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奖励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劳动教养场所三种管理模式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励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以前的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均按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服教的实际天数计满分,但该考核计分仅适用于管理等级晋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前页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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