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精选4篇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精选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精选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一篇】10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秘密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对于明确工作秘密事项含义,严格工作秘密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事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国家机关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属于率先一批完成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制定工作的单位。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问:请您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出台背景。答:制定出台《事项范围》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2019年,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其中指出,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制定关于本行业、领域业务事项的工作秘密具体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及时制定出台《事项范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二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性质特殊,涉密程度高、涉密任务多、保密任务重,工作中会获取、产生和处理大量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工作秘密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泄露后会对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国家秘密已经有了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事项一览表,但工作秘密的边界还不清晰,确定工作秘密的依据、标准还不明确,不利于工作开展。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亟须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三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补充衔接。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了哪些内容不得公开,对有序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3类,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并补充说明了3种不得公开的内容,一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第二、第三种情况即工作秘密,将其明确后,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问:制定《事项范围》主要遵循哪些原则?答:《事项范围》的制定本着“既保护工作秘密安全,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宗旨,注重把握以下3项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守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也不将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所建议的结构、语言、表述方式进行起草,力争做到结构严谨、条目具体、内涵明确、表述规范。二是坚持准确、具体。牢牢把握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概念的规定,紧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进行明确,并尽可能具体化。三是坚持可行、实用。立足行业、领域,着眼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尽可能突出行业、领域特点,争取不遗漏某方面工作,为工作秘密的确定提供精确依据。问:请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制定过程。答:《事项范围》的制定分4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去年10月,收到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后,我们立即考虑着手制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年底将该项工作列入我部保密工作2020年立法计划。二是起草阶段。今年受疫情影响,我们从3月开始正式启动《事项范围》的起草工作,在认真研究公务员法、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中央的专门规定、我部“三定”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注意事项》。4月至5月,部保密办与部内各单位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6月完成《事项范围》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制定后,先在部内征求意见。7月下旬,将修改后的稿子向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求意见建议。8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四是部务会审议阶段。9月,部务会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会后,我们按程序印发各地和有关中央单位。问:《事项范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事项范围》分为引语和目录两个部分。引语概括描述了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目录将其细化为8项具体内容,详细列举了工作秘密事项的名称、知悉范围和备注,即工作秘密的公开条件。例如,退役军人和其他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及相关汇总信息;有关工作内部考虑、内部方案、讨论记录、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等事项,这些内容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根据工作需要,有些工作秘密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可以公开。再如,研究制定中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解读口径和专项规划等事项,也应确定为工作秘密,这些工作秘密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报立法机关审议或者正式发布后,即可公开。问:请谈谈贯彻落实《事项范围》的具体举措?答:一是及时印发。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名义,将《事项范围》印发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指导系统开展具体工作。二是开展专题培训。近期,我们将就《事项范围》有关内容,组织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各单位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将可能产生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列出清单,方便后期在工作秘密确定时能够“对号入座”。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二篇】(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又例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手段;(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泄露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保护的力度明显要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各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三篇】1.什么是定密?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2.定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3.定密权是如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4.定密权如何申请?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经常”主要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5.定密责任人包括哪些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6.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7.国家秘密如何确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8.国家秘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9.保密事项范围由谁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10.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第四篇】一、总则为促使公司职员忠于职责,忠于公司,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二、保密事项范围1、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和其它经济类报表、统计表。2、公司列为机密的文档。3、公司领导工作会议纪录。4、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指标。5、公司领导内部重要讲话与指示。6、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战术。三、保密事项规定一)职责保密规定1、所有直接参与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严守工作机密,对自己掌管的工作机密,坚决做到“三不”,即不乱讲、不乱传、不遗失。2、公司全体职员不得查询、了解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公司列为保密范围的内容。二)保密回避制度规定1、上级领导举行各类会议时,下级人员严禁入内,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会议室、办公室时,必须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2、上级领导个别谈话时,下级人员应主动回避。3、下级人员例席参加上级领导会议和因工作需要参与上级领导的工作会议,必须严守机密,不得随意对外传播。4、上级领导与公司另一部门负责人工作讲话时,其它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主动回避。5、上级领导工作商谈时,下级人员应坚决回避。6、公司领导与任何人员商谈财务工作事项,人事工作事项、工程建设事项,其它人员必须回避。四、泄密处罚一)重要泄密处罚1、泄露公司重要商务机密,给予除名处理。二)一般泄密处罚1、对泄露一般机密,原在机密工作岗位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并给予最后警告处罚。2、对泄露一般机密的公司骨干和一般职员视情况降薪和降职处理。
本文标题: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精选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4681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