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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课程考核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状况,以及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优化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参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考核的组织第一条教学事务部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核以及有关的国家级、省级等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在考核期间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和考务办公室。各系在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系学工办主任和教学秘书为成员的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课程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以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建议等。第二条教学事务部及各系教学秘书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安排考场、排定主、监考教师;印制、分装、密封和保管试卷;组织安排评卷;组织登统、录入及反馈学生成绩等。第三条主考人员由任课教师或教学事务部指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由各部门推荐,教学事务部统筹安排。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设监考教师2人,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设监考教师3—4人。主、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人员守则。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和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将《考场记录单》和试卷及时送交教学事务部。第四条学院领导、系领导及教学事务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考试巡视工作,负责检查考场记录,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二章考核方法和时间第五条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采用形式依照培养方案执行。考试课程的考核分两个阶段:每学期15周以前结课的课程,在结课后两周内组织进行;15周以后结课的课程,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当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核时间为11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当在考试周前完成。若采用笔试形式,笔试随堂进行,时间不超过50分钟。第六条中方课程学院不统一组织期中考试,若有需要,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教学事务部提供方便,考试随堂进行,时间为50分钟。第七条考核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开卷与闭卷结合、口试与笔试结合、大型作业(设计)、实际操作考试、实践与笔试结合以及撰写论文、心得体会、调查报告等。第三章命题和审题第八条试题编写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范围包括本学期教学全部内容(含实验教学),题型应根据学科特点多样化,笔试题可包括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问答题、画图题等;试题总量适度,控制在中等程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完成的限度内。第九条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拟定对诸如记忆、理解、推理分析、表达、归纳、操作、应用、创新等能力进行考核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得分比例。一般要求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题不超过30%,综合运用题和实践技能不少于50%,提高题或自学内容占10%--20%。另外可增设10—20分的超出教学大纲并有一定难度的附加题,以供部分优秀学生选答,其成绩另记。新拟试卷内容与往年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第十条为确保试卷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试题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难易适度并搭配合理,预期平均分控制在75分左右。第十一条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由教学事务部负责抽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命题一般由系教学秘书负责组织,以主讲教师为主,会同本课程教学小组的全体教师初拟份量相等、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卷,并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凡同一门课程考生人数达到90人的试卷,一律将A、B处理成A1、A2和B1、B2试卷(A1与A2、B1与B2试卷内容相同,题序不同)。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第十二条系教学秘书负责试卷的初审,然后由系主任组织部分对专业比较熟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依据教学大纲从题量和命题质量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合格的试题应提出意见,由主讲教师负责修改,审查合格后由系主任签字,连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核前一周送交教学事务部,教学事务部指定正、副考题,但考前不通知任课教师。第十三条考查课应填写《课程考查审批表》,详细说明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第四章试卷的印刷和保管第十四条通过审查的试卷,由教学事务部负责印刷并妥善保管。试卷一般采用B5纸,按同一格式印刷。印制完的试卷由专人密封存放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废卷应及时销毁,以免泄密。第五章考核资格审查第十五条考核前,各系及任课教师应严格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1、累计缺课时数(含实验)超过该门课程1/3的;2、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的。第六章考试纪律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误,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4、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5、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八条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以及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4、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1、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考生均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第七章评卷第二十四条评卷时间、地点由教学事务部统一安排,任何教师均不能自行评卷。第二十五条在评卷前,任课教师须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单交教学事务部,否则不准许评卷。第二十六条教师评卷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记分,原定各题的分值不得因学生答题情况随意变更,评卷由课程小组采取流水作业进行,各负其责,逐卷、逐题评分签字。第二十七条课程原始成绩由教师复写4份,2份交教学事务部,1份交系办公室,1份教师自存。第二十八条评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将考核相关资料(A卷、B卷、A卷答案、B卷答案、《考试结果分析表》、《试卷质量评价表》)存入课程档案。第二十九条学期考核结束后,由学生所在系按专业做出较为详细的试卷质量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交教学事务部。第三十条评卷结束后,教学事务部请专家抽查试卷,发现评卷差错率过高时,按教学事故追究评卷人责任。第八章成绩计统第三十一条中方单学籍学生学期成绩总评: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不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70%。考查课也要严格学期成绩评定,学期成绩总评:除《课程考查审批表》中另有说明外,一般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分。所有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三十二条双学籍学生所修加方课程由加方院校或委托我院组织考试与评定成绩。学期成绩总评:平时成绩占4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30%。第三十三条从2005级开始,双学籍学生所修加方课程,既要参加加方组织的考试,又要参加中方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三十四条在培养方案中,凡考核方式定为考试的课程,若卷面成绩低于50分(加方考试,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均低于50分),总评成绩则以不及格计。第三十五条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都应该严格平时成绩的考核。平时成绩要增加采分点,比如:出勤、提问、小测验、实验、作业等,做到成绩评定依据充分。每个教学班平时平均..成绩不得超过80分。否则要提供书面文字说明。第三十六条各门课程成绩由各系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教学事务部负责抽查。第三十七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时,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本系提出查卷申请,由系批准加盖公章后报教学事务部,由教学事务部人员与该课负责人查阅。如发现试题漏判,应通过阅卷小组组长重阅,并改正成绩,教学事务部备案,通知学生本人和有关系。如发现计分有误,教学事务部直接改正成绩,并通知相关系、教师和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查阅试卷或找任课教师查卷,更不得找任课教师改分。第三十八条学生对标准答案或教师阅卷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请,由系批准后报教学事务部,由教学事务部组织专家审核或重新评卷,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有关系通知学生本人和阅卷教师。第九章学生学习质量评定第三十九条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成绩<60≥60且<70≥70且<80≥80且<90≥90绩点01234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经重修取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可用重修取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第四十条本科毕业生总平均学分绩点≥2,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其他条款,授予学士学位。第十章补考与重考第四十一条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同堂考试。不合格又不在重修限定内的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计。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重修:1、考核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课程;2、补考不及格的课程;3、重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4、中方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40分的;5、加方课程总评不及格的。第四十三条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原则
本文标题:课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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