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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试行)和《银川市公务员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党办发[2005]105号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委局,各人民团体:《银川市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试行)和《银川市公务员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业经市委2005年第31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21日银川市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提供基本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考核的对象是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法检两院)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含聘任、聘用)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考核要素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职业观念和职业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社会行为准则,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二)“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考核要素为: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三)“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考核要素为: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工作的主动性和负责精神,工作纪律等。(四)“绩”是指工作实绩。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考核要素为: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五)“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考核要素以各项廉政规定为依据。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的公务员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的制定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公务员考核的标准以百分制为计算单位,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实行不同的赋分比例,参考标准如下:(一)(县)处级:德15分,能15分,勤10分,绩50分,廉10分。(二)(乡)科级:德15分,能20分,勤10分,绩45分,廉10分。(三)科员、办事员:德15分,能25分,勤15分,绩40分,廉5分。第七条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优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二)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总成绩在75分以上。(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且年度考核总成绩在60—74分之间。(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且年度考核总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第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评定的等次下达。目标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部门(单位)实际人数的15%以内;目标考核评定为良好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部门(单位)实际人数的12%以内;目标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部门(单位)实际人数的10%以内;目标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部门(单位)实际人数的8%以内。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占本部门(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九条银川市设立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银川市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市委、政府领导以及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科、股)或办公室承担。各县(市、区)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执行。第十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三)考核委员会授权确定各部门(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四)审核、确定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五)研究解决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考核工作总结及时报银川市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五章考核形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领导考核三种形式。(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核领导小组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周集中2—3天时间进行。平时考核以考评公务员完成季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重点,以公务员的日常其他考核、考勤等记录为依据,检查《工作周志》为补充。考核方法是设计统一表格,先由公务员本人逐一填写本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群众认可后,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即可存档。四季度平时考核平均成绩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50%。(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领导小组在每年度的十二月底前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40%。考核程序如下:1、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2、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3、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述职)。4、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以工作目标任务量化考核为依据。5、考核领导小组采取一定的形式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廉,重点是个人品德,测评结果只作为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民主测评结果为依据确定被考核人的等次。6、主考人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7、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给被考核人计算年度考核成绩。(三)领导考核。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实际表现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领导考核采取直接赋分的方法,所赋分值为0—10分,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按10%记入年度考核总成绩。第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考核成绩和工作实绩,对被考核人拟定考核鉴定。考核鉴定要突出个人工作实绩和贡献,语言要简练,定性要准确。个人考核鉴定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让群众进行评价认定,确无异议后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填写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个人年度考核鉴定将作为公务员提拔任用的重要考察依据。第十四条考核领导小组按各项考核成绩所占百分比计算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总成绩,按考核等次标准和优秀等次比例对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第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经被考核人签名认可。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不在考核结果通知书上签名,须在知道考核结果的30日内向本部门(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上一级考核委员会申诉,由上一级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等次。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考核总结及相关资料报本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本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各部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各部门(单位)对确定的等次进行一周的公示,确无异议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第六章考核结果第十七条平时考核成绩按以下对待:(一)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公务员,部门负责人对其实行行政告诫,从下季度开始扣发两个季度的月奖金;(二)连续三个季度或本年度累计三个季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公务员,及时调整其职位,扣发其半年的月奖金;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第十八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一次。(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嘉奖一次。(三)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目标考核奖金按基准奖金的130%发放。(四)累积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度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目标考核奖金按100%发放。(二)累积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三)累积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四)累积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第二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当年年终奖金、目标考核奖金。(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考核年限重新计算。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考核年限重新计算。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二)不发当年年终奖金、目标考核奖金。(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二条参加年度考核因各种原因不确定等次的,暂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目标考核奖金(不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待确定等次后再按规定发放奖金。第七章考核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由本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各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各级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未经审核认定的考核结果,各级考核领导小组不予备案,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随意突破优秀比例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二)予以通报批评。(三)减少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四)(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单位)中在编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银川市公务员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若干文件规定,对公务员考核中出现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可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一)出国探亲当年度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二)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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