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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省2017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山东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王文生主要内容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四、学校卫生服务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七、我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规范的名称不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名称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合并及部门职责的调整。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公务员局、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要求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完善监督执法体系,“乡镇(街道)要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依托现有机构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工作,具体执法由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统一负责。”“农村、社区计生专干和乡村医生兼任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在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接受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的管理。”目前,我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资源,如菏泽已完成了监督队伍整合,实现了一支队伍,综合执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服务内容(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删除)(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四)学校卫生服务(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内容(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修改)(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三)学校卫生服务(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增加)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改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主要基于《食品安全法》职能的调整,修改后使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更加明确,描述更加确切。《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3、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5、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职责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职责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疾控机构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职责卫生监督协管: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风险监测、信息公布。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救治,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用语的含义)食源性疾病的定义。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源性疾病”下了定义,指“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也就是人们通过摄食而使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源体)等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并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人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食物中毒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毒素中毒(霉变甘蔗)、动物性食物中毒(河豚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有毒蘑菇)、化学性食物中毒(农药污染、误食亚硝酸盐、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三大类。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内容:《规范》第三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二、服务内容(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建议工作内容:①信息来源Ⅰ.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要求初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询问进食情况,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Ⅱ.巡查发现的信息Ⅲ.发生单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Ⅳ.公众举报信息;Ⅴ.媒体报道信息。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②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单位、地址;Ⅱ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时间、人数、死亡人数;Ⅲ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Ⅳ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Ⅴ通讯及联系方式。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③信息的报告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属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对需紧急报告的要求如下:(1)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①凡病人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②凡食源性疾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病人人数5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2)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3)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④协助调查: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四)协助调查帮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查找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及可疑肇事单位的地理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1.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2.╳协助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3.╳协助监控食品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工作内容:《规范》第三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二、服务内容(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国家正在制订《计划生育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前期全国征求意见,出台后全国统一规范。目前,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为“两非”行为查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等,建议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主要为“两非”行为的巡查和报告。由于我省各地职能整合工作进展不同,整合后的职责亦不尽相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内容。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建议工作内容①信息来源Ⅰ.巡查发现的信息。巡查对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孕妇等。可结合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巡查一并开展。Ⅱ.通过与患者交流或社区服务居民反映的线索,收集相关信息。Ⅲ.公众举报信息;Ⅳ.媒体报道信息。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②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Ⅰ巡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场所、终止妊娠药物管理是否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如:备案制度、实行“双人双锁、双人双签”等规章制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否查验相关证明等;Ⅱ巡查个体诊所是否购进、使用B超设备,是否有终止妊娠手术器械,是否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场所内是否设有产床等情况;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Ⅲ巡访了解孕妇孕情是否突然消失等相关信息。(通过医疗保健机构巡访或向患者、居民了解)Ⅳ群众反映“两非”线索及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人员、地点、具体行为或线索、通讯及联系方式等。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③信息的报告发现“两非”行为线索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后,应向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信息报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协管员,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被查处场所和人员进行查处效果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再报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双向监督反馈,强化查处效果。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④参加协查Ⅰ核实“两非”线索,对查处的案件进行巡访、核查。Ⅱ现场协查。参与打击“两非”监督检查方案制定;配合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两非”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物品进行保存;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被调查者,协管员予以证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四、服务要求(三)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原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改后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改为乡(镇、街道)负责,重视力度加大,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五)根据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统一部署,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协调有关工作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我省进一步加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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