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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9.090V45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6—2013小型航空器飞行记录系统性能规范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lperformanceofsmallaircraftrecordingsystems2013-11-11发布2014-03-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2006—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王浩锋,舒平,苗凌云,肖宪波,钟民主,王纯。MH/T2006—20131小型航空器飞行记录系统性能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可以记录小型航空器飞行数据、驾驶舱音频、机载影像或者数据链信息的记录系统的昀低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小型航空器飞行记录系统的研发设计、安装及使用。2术语和定义2.1小型航空器smallaircraft按照《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运行的、昀大审定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kg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和昀大审定起飞全重不超过3180kg的旋翼机。2.2飞行记录器flightrecorders安装在航空器内部、用于记录航空器飞行数据、驾驶舱音频、机载影像或者数据链信息以协助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并具有相应保护装置的设备。2.3飞行数据记录系统ADRS,aircraftdatarecordingsystems采集并记录反映航空器状态、性能等参数的机载设备或设备组。它可以准确记录描述航空器状态和飞行员操作的必需参数;同时,根据航空器的复杂程度、可利用的数据源情况以及强制性参数的记录要求,它还可以记录其他的非强制参数。2.4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CARS,cockpitaudiorecordingsystems利用麦克风或其他音频、数字输入来采集和记录驾驶舱内各种音频信息,包括陆空通信、机组内话、驾驶舱背景声等的机载设备或设备组。2.5机载影像记录系统AIRS,airborneimagerecordingsystems使用光学传感器从航空器不同区域采集影像信息并进行记录的机载设备或设备组。它可以记录驾驶舱内的影像,包括操作输入、仪表及控制面板信息,还可以记录机舱外部影像等。MHMH/T2006—201322.6数据链记录系统DLRS,data-linkrecordingsystems记录数据链传送的交互报文信息的机载设备或设备组。3飞行记录器基本要求3.1安全性要求飞行记录器无论在正常或故障情况下,均不应损害航空器的适航性。应保证记录系统接口信息源与关键的飞行系统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和电气隔离。3.2维护性要求飞行记录器应便于维护,以确保飞行记录器的可用性和持续适航性。3.3阻燃性要求除少量用于热隔离或者热耗散的材料(如隔离漆、热化学复合物等)和不会明显助燃的小型元器件(如把手、紧固件、密封件、垫圈及小的电子元件)外,所有的材料都应是阻燃材料。3.4适坠性要求为保证事故调查当局能够通过记录器制造商提供的特殊方法读取飞行记录器中记录介质保存的信息,飞行记录器应满足并通过以下测试:a)冲击震动测试:测试样品沿着3个相互垂直的方向(六个轴向)进行冲击震动测试。冲击能量应大于等于半个正弦波的冲击(持续时间为5ms±1ms,正弦波峰值加速度应不小于1000g,(g为当地的重力加速度);也可以采用同等冲击能力梯形冲击波进行测试,冲击脉冲的测量应使用经过校准的加速度计及相关仪表,精度要求至少在5Hz~250Hz范围内有3dB的响应;b)静态挤压测试:对测试样品施加4.54kN的静态压力,持续时间为5min。对于球状飞行记录器至少要测试4次;对于立方体状飞行记录器,总共需要测试7次,包括3个面和4条对角线;c)高温火烧测试:用于测试的火源产生的热通量至少为158kw/m2。测试样品的所有外表面(含导线)都应暴露在火焰下持续时间至少15min,火焰的表面温度为1100℃(测试样品可能导致局部的火焰冷却,气流的紊乱也会影响火焰温度,所以通常火焰的温度值会在950℃~1100℃之间波动)。同时,测量过程中不应对测试样品进行任何形式的遮蔽。在高温火烧测试之前,需要对测试样品进行预处理使其获得稳定的内部温度,即测试样品在标准大气压及25℃±5℃的环境中正常操作以后的内部温度(可以事先移除飞行记录器存储模块的外部电子元器件)。当设备的内部温差昀大不超过2℃/h,就认为其内部温度稳定;当不能够对内部温度进行测量时,设备至少要经历2h的稳定温度。当不能对内部昀大主体的温度进行测量时,则认为2小时为可使设备温度稳定的昀小时间。在记录系统正常操作或存储期间,当火烧防护材料的有效性降低时,应对其进行预处理以模拟老化影响,如通过扩大压力和温度循环。3.5同步性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的航空器数据记录器都应参照统一的时间,例如GPS时间。3.6运行要求MH/T2006—20133在航空器凭借自身动力开始运动之前,飞行记录器就应开始持续地记录数据,直至航空器不能在自身动力驱动下继续移动为止。在电力系统允许的情况下,飞行记录器应在发动机未启动前的驾驶舱检测阶段就开始记录数据,并持续至飞行结束、发动机关车以后的驾驶舱检测阶段结束为止。3.7标示要求飞行记录器外表面的大部分区域应为鲜橙色,并尽可能大的喷涂有黑色“FLIGHTRECORDER”标识;同时在外部表面需有反光材料。3.8误码率要求所有数据的输入与输出之间的位出错率不应超过10-5。 3.9软件管理飞行记录器所应用的所有软件都应遵从EUROCAEED-12B、RTCADO-178B及其后续版本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用于数据记录功能的软件应达到E级以上的标准。 4飞行数据记录系统性能规范4.1记录设备根据航空器的不同类型,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可能包括以下设备:a)获取和处理模拟、数字传感器信号的必要设备;b)一个工作稳定的记录装置,宜将其与机上其他记录系统以及协调世界时(UTC)进行同步;c)用于存放所记录数据的稳定的记录介质;d)系统各部件之间通讯所需的数据总线或网络。4.2记录介质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应采用数字方式将信号记录并存储于固态存储模块中。4.3记录能力飞行数据记录系统至少要能够保存航空器昀后25h飞行数据,且其不应使用数据压缩技术。4.4记录延迟从获取数据到固态记录介质开始记录数据之间的记录延迟不能超过1s。4.5故障指示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并触发相应故障指示。4.6记录要求4.6.1数据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进行记录。4.6.2对于航空器任何新的设计或者操作都应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特定的参数需要添加到记录参数中去,或者替代现有参数。4.6.3记录器应在静态和动态情况下都能从数据源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MHMH/T2006—201344.7记录数据的擦除保护4.7.1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不应提供任何擦除记录数据的技术手段。4.7.2应制定适当的流程,以避免在航空器维护中将涉及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记录数据覆盖。4.8功能测试应提供必要的方法或设备以检测记录系统是否正常运行。5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性能规范5.1记录设备根据航空器的不同类型,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可能包括以下设备:a)驾驶舱设备,包括擦除功能开关、故障指示装置以及配备前置放大器的区域麦克风;b)工作稳定的记录装置,宜将其与机上其他记录系统以及协调世界时(UTC)进行同步;c)将模拟音频信号转换为数字格式的技术;d)音频接口设备,包括信号放大器等。5.2记录方式5.2.1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应采用数字方式将信号记录并存储于稳固的存储模块中。5.2.2区域麦克风的音频信息需转换成数字格式,并以16bit、44.1kHz、无加密、无压缩的线性(无μ-law或者a-law)脉冲编码调制(PCM)方式存储。5.2.3驾驶员音频通道中的音频信息应转换成数字格式,并以一个16bit,11.025kHz,22.050kHz或者44.1kHz的无加密、无压缩的线性(无μ-law或者a-law)脉冲编码调制(PCM)方式存储。5.2.4不允许使用编码来代替无声段。5.3记录能力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应能够保存其运行时昀后至少2h的数据记录,且在整个记录期间应保存不同通道的记录信息。5.4获取记录信息的方法5.4.1获取记录信息时,不应擦除、重写或改变记录内容。5.4.2使用标准计算机接口和文件格式(例如.wav格式文件)并不损坏所有未被删除的音频。5.4.3对严重损坏的记录器记录介质,供应商应提供对已进行擦除操作的音频数据的恢复方法,但该工作应由事故调查当局提出并将记录系统送至特定场所方可进行。5.4.4音频信息的解码无需特别的密钥,否则可能会影响事故调查当局的调查。5.5记录延迟与通道同步5.5.1记录延迟音频信号从区域麦克风接收到信号起,到记录到存储模块之中,其延迟不得超过50ms;对于其他通道,从记录器接收到信号输入起,到记录到存储模块之间的延迟不能超过50ms。5.5.2通道同步MH/T2006—20135对每个独立通道的记录,在记录回放时,通道之间的相对时间差在整个记录过程中不应超过4ms。5.6擦除操作5.6.1对飞行员使用航后舱音擦除功能应制定使用规定。5.6.2进行擦除操作后,使用常规的回放或者拷贝技术无法恢复已擦除的音频数据。5.6.3擦除功能的安装应防止其在飞行过程中启动,同时要将坠毁冲击造成其误启动的可能性昀小化。5.7记录的质量和可靠性所有新安装的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均应通过地面回放来确定其系统性能以及记录质量(相关音频记录质量要求见附录B)。5.8电源中断系统电源中断之后,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包括所有的网络和总线等)应符合以下要求:a)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在通电并建立初始逻辑后,或中断达到2s以上又恢复供电后,应在5s之内启动并继续存储信息,所有内置测试程序应在60s之内完成。b)从中断开始到其后2s内所有可获取的信息,都应记录到存储模块中。c)当电源恢复正常持续5s以后,再发生200ms以下的电源中断不应对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区域麦克风以及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控制面板(包括任何互连的网络、总线等)产生任何影响。而在初始5s阶段内,可以对能量储备设备进行再充电。5.9记录评估每个通道上的记录均应进行检测,以确保所有必须的输入源都连接到了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上,其记录水平及信号质量都达到了可接受的水平(见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6机载影像记录系统性能规范6.1记录设备根据航空器的不同类型,机载影像记录系统可能包括以下设备: a)驾驶舱记录设备,包括具有批擦除功能控制,失效指示和一个或多个照相机(影像源);b)影像通讯网络;c)与其他的机载记录系统及世界协调时(UTC)同步的记录设备;d)系统各部分之间通讯所需的接口设备。6.2记录要求6.2.1影像记录系统应采用数字方式将数据记录并存储于记录模块中。6.2.2不论存储格式如何,所记录的信息都应可以导出为工业标准的数字化格式,且转换并不会影响影像质量或造成相对时间损失。6.2.3可以使用影像压缩技术以昀小化影像记录文件容量。6.3记录容量影像记录系统至少能够保留昀后2h操作状态的记录数据。MHMH/T2006—201366.4记录延迟从影像传感器获取影像数据到数据存储到记录介质上为止,其延迟不应超过3s。6.5影像压缩6.5.1影像压缩技术是为了能将影像记录数据压缩到记录介质中,每一幅影像(数据帧或等价物)的压缩损失应不会导致超过1s的影像丢失。6.5.2在正常回放条件下,存储模块上记录的影像应该既是一组随时间变化的数据流图像,同时也应保证在某一个时刻只对应一张图像。6.6影像安全及加密6.6.1针对隐私和安全方面要求,应在记录影像回放中使用影像回放系统双重加密或加密密钥方式。6.6.2对于事故调查当局则可以使用特殊技术直接对影像进行回放。6.7记录频率根据影像记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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