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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题培训2010年8月背景: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12号部长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必将对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这次发布的12号令是对1998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的修订,并将12号令定为部门行政规章,进一步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反映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主要内容:12号令修订背景12号令的演变过程12号令修订的着力点12号令具体修订的相关内容一、修订背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提高法制质量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肯定创新经验,不断与时俱进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廉政建设,强化行业规范的要求执法环境变化,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出更高要求。二、12号令的演变过程1988年5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1995年3月20日又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行政处罚法》出台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国家局对[1995]第7号文件进行修订,于1998年9月2日,以3号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1条。3号令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烟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首次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三、12号令修订的目的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着眼权益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细化程序性要求,以程序制约权力。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12号令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着眼权益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12号令完善了立案时限、办案期限、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证程序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机制,加强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也是依法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要举措。细化程序性要求,以程序制约权力12号令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各个环节,重点是完善了简易程序和立案、听证、送达程序,细化了调查取证和处罚执行程序。通过程序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使权力的行使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制度修订后的12号令进一步完善了罚没款物的处理、可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处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一明确了内部监督责任主体。二明确了内部监督渠道和方式三明确了内部监督内容。四、12号令修改内容在立法结构体例方面进行了调整在立法主体上的调整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名称表述的调整具体内容方面的变化(一)在立法结构体例方面进行了调整体例顺序调整,新规定共设九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增加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专章,其中一般程序是将原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形成的;删除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专章,其中,处罚的决定因为已经被吸收到一般程序中,故予以删除。为了体现统筹兼顾原则,一般程序下设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三节。其中“审查和决定”专门一节,将原来的“处罚决定”专章内容吸收进来。由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范畴,因此取消了行政复议专章,但规定在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加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结构体例的变化,进一步理顺各章的逻辑关系。(二)在立法主体上的调整3号令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而12号令是由工业信息化部制定的,在效力上首次将程序规定上升为部门行政规章。(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名称表述的调整3号令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名称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12号令中修改表述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主体上是一致的,但通过表述的调整,实现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名称表述上的前后一致。(四)具体内容方面的变化总则(1-5条)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度相当-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实施)(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修改后:1、体现了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2、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及在实践执法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准确把握;3、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保护;4、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管辖(6-12条)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条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机关的规定。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简易程序(13-14条)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一般程序(立案15-20条)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调查取证(21-36条)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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