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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JS—2015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二期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麻阳县尧里河畔发包人: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副本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二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水岸明珠二期(龙凤御园)工程地点:麻阳县尧里河畔,东邻水岸明珠一期商住楼,西至县木材公司宿舍。工程内容:麻阳县水岸明珠二期工程住宅楼,地下负一层,地面29层,建筑面积约26000㎡。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麻招办备【2015】1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由深圳物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麻阳水岸明珠二期住宅楼及地下室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文件规定的土建(含桩基础)、室外排污管、化粪池、明沟、散水、消防预留、预埋的施工内容为承包范围。其中:1、施工图中不属于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有:1)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工程、通风、暖通工程。2)电梯设备安装工程。3)弱电工程除弱电管线预埋以外的安装工程。4)厨卫设施安装工程。5)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6)水泵房设施安装工程。2、施工图修改的内容有:1)给水工程:给水管安装至每套户内(厨房或卫生间),每户内装一个截止阀接口,户内支管不安装、供水主管送至室外两米处,并于主管连通供水。2)每户内灯具为白炽灯泡。33)住宅户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拉毛,天棚刮水泥掺胶水腻子面层,如天棚平整度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拉毛。4)户内楼地面为结构底层,结构施工随捣随抹,但要求平整、无凹凸不平处。5)套内所有门留门洞,进户门为普通钢质门。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开工通知单的条件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给承包人10天进场准备工作,10天后发包人随时签发开工通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大写):肆仟贰佰伍拾陆万零肆佰零陆元贰角肆分。(小写):42560406.24元。2、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大写):贰仟叁佰叁拾伍万伍仟零贰拾柒元贰角捌分。(小写):23355027.28元。3、措施项目费:(大写):陆佰叁拾捌万贰仟零肆拾玖元玖角叁分。(小写):6382049.93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玖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玖元陆角陆分。(小写):947259.66元4、其它项目措施费:(大写):玖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玖拾捌元陆角。(小写):9717598.60元。5、规费:(大写):壹佰柒拾万零壹仟零捌拾肆元叁角叁分。4(小写):1701084.33元。6、税金:(大写):壹佰肆拾万零肆仟陆佰肆拾陆元壹角。(小写):1404646.10元7、其它约定:由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3)其他。六、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八、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九、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7月8日本合同订立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工程建设项目部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监理人壹份,合同备案机关壹份,其他/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5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日年月日6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7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8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9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10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化石、文物1.9.1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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