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GB7718及GB31621标准培训
舒冠成刘高文中安信(北京)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什么要讲食品标签平常我们和其他生产厂家所面临的投诉种类最多的第一类、异物感官引起的投诉比如头发,指甲,创可贴,润滑油,小刀尤其壁纸刀一定禁止使用等,包括最近的日本麦当劳里的塑料纸,假牙,用泰国的原料思考面对消费者这样的投诉,轻则几十块钱,多的上万元触类旁通,我们类似的有哪些隐患?我们怎么样要迎接检查避免和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时刻鞭策你,一刻不放松食品标签为什么要讲食品标签平常我们和其他生产厂家所面临的投诉种类最多的2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消费者最直观的了解你产品信息的媒介,给你判断买还是不买,产品的好坏往往是你由这个去判断3食品卫生……..培训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所以很多人在这上面做文章,动歪脑筋,而你如果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对其不了解。一是不能有效预防上级CFDA和工商的检查,避免巨额的罚款二是市场有很多职业打假人,靠以这个谋生,如何去避免这波人,应付这波人,避免类似于敲诈,降低我们的损失。三是你不知道如何去改进,再往后就会按下葫芦起来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天天都是这点事。一个脑袋两个大。形成恶性循环定义一、什么是食品标签指在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形式有二: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包装盒、袋、瓶、罐或者其他包装容器上;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作用二、食品标签的作用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对生产日期的定义“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比如说几百年的老字号创始之初就是繁体字,商标注册后可以使用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案例当事人于2013年4月2日从嘉善县魏塘街道**副食品店以进货价38元/箱的价格购进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21009的苏美红烧王1箱(12瓶/箱),总进货金额为38元;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为:品名:苏美红烧王;净含量:800ml;配料:水、黄豆、小麦粉、食盐;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执行标准号:Q/JSSM00**S-2012;生产许可证编号:QS32080***0246;生产日期:见打码;保质期:18个月;保存方法:阴凉遮光干燥;产地:江苏省**市;地址:江苏**经济开发区**路21号;生产批号:20121009。案例食品标签未标注“配制食醋”字样的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SB10337-2000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的陈醋(净含量500ml/瓶)和经营食品标签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的不符合GB7718-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五(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案例1、起酥油、氢化植物油,应标反式脂肪酸。2、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四)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关于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
本文标题:GB7718及GB31621标准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582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