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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关系处理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韩范霞◆◆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发展趋势及特点◆《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分析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发展趋势及特点(一)95年至今全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近年已有回落,但仍在高位运行。1995年—2013年余姚市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数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立案受理案件数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发展趋势及特点(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已成为当前热点,其中以加班工资和工伤赔偿争议居多。2011年余姚市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类型分布图其他5.5%劳动报酬38.6%社会保险32.8%确认劳动关系10.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2.7%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他2013年余姚市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类型分布图(三)群体性劳动争议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发展趋势及特点近年来余姚市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图示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和一些新的用工方式缺乏法律规范;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三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四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用工秋序,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2、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3、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劳动合同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4、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2)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注意: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第四十四条)(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6、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四十六条)(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7、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释义8、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及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主要类型:◆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休假工资◆违约金◆工伤补偿◆追索医疗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三、案例【关于仲裁时效】案例:申请人汪某于2014年5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自称其于2008年9月份到被申请人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压机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3月,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的社会保险。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已过仲裁时效)知识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案例【关于劳动关系】案例:申请人赵某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仲裁,自称其于2014年4月30日进被申请人余姚市某装饰材料商店工作,任油漆工,工资约定每天180元,按天计算。当天下午2时左右,赵某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干活时,被石头压伤其右脚。庭审中,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买材料的客户委托,通过油漆工石某,介绍申请人做外墙油漆的点工工作,且申请人的工资也是由客户直接支付。对此,申请人予以否认,坚称工资约定由被申请人支付。另查,被申请人余姚市某装饰材料商店的经营范围是墙纸、装饰材料的零售。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案例【关于劳动关系】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知识点: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案例【关于社会保险】案例:张某,女,30岁,于2010年8月进余姚市某机械厂从事仓管工作,因申请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经单位同意,工作期间该厂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200元。2013年3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货物压伤左脚,被送往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伤后,机械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因双方协商不一,故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十级)后,于2013年9月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同时要求机械厂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三、案例【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焦点:1、张某认为因机械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因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工伤补偿款;而机械厂则认为,张某自己要求领取社会保险补偿费,导致机械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单位损失,故除医疗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款项应由张某自行承担。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款项该由谁买单?2、张某于2010年8月开始领取社会保险费,于2013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是否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未超出时效,原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三、案例【关于双倍工资1】申请人张某于2012年8月1日进余姚市某汽车配件厂工作,任装配工,工资计件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离开被申请人单位,2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那么对申请人的请求该如何裁决?一、对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予以支持;(双倍工资支付基数?)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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