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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主管级安全知识培训专题讲座编写:人力资源部日期:2010年10月08日讲座主要内容:第一讲:介绍海因里希法则(1:29:300);第二讲:为什么要由企业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讲:企业应落实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讲: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后果;第五讲:事故案例及居安思危之肺腑之言。事故金字塔(即:海因里希法则)孕育-发展-发生-伤害(损失)发生死亡、重伤和轻伤和无伤害事故比例为:1:29:300千万次隐患29300第一讲:介绍海因里希法则(1:29:300)美国安全工程专家海因里希,在1931年经过对5000例工业事故的统计,总结出1∶29∶300的事故法则,即同一个人在发生330次事故中有300次未造成伤害、有29次造成轻伤害、有1次造成重伤害。如果看到1个因意外事故而致重伤的人,同样的事故可能造成29人轻伤;同时,或许有300人经历过同样的事故,但幸运地没有受伤。一、海因里希法则(1:29:300)海因里希法则的启示1、海因里希法则阐明了事故发生频率与伤害严重程度之间的普遍规律,即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大量发生的是轻微伤害或者无伤害,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容易忽略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2、海因里希法则也指出,未遂事故、惊吓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但由于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的过程极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重大事故,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与调查,探讨其发生原因和发展规律,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原因,达到控制和预防事故的目的。3、在实践中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的讲就是减少每个人的违章次数,减少设备的故障起数,消除各类隐患,才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是广义的,包含违章、故障和隐患,通过以上法则不难看出:事故的发生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与个体(每个人)发生事故(违章)的次数成正比的,在每次伤害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反复出现了无数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海因里希法则的启示4、企业只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才能确保企业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处于持续的安全状态。海因里希法则的启示第二讲、为什么要由企业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不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因此,国家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企业主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必须独立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法律、法规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第二讲、为什么要由企业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企业健康发展的需求:1)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2)国内稳定发展、和谐社会的要求;3)企业树立声望和信誉的需求;4)一次事故有可能毁掉一个企业。3、从业人员的需求:众所周知:企业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当下社会,一个整洁、平安的企业不仅是人才向往的事业之所,更是广大从业人员投奔的“集结号”。第三讲、企业应落实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0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02、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03、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04、安全生产条件(内部环境、机电设备、设施、器材等)的保障。第三讲、企业应落实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上)05、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0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07、职业危险场所定期检测及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08、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每年2次)演练;0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0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1)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2)制订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3)组织编写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02、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的标准: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提取;5)一般企业可按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2%提取。0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300人以下的单位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或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安全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300至500人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3)500至1000人企业必须按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4)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0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内部环境、机电设备、设施、器材等)的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内部环境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准则》GB/T12801-2008之规定;2、机电设备应符合《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之规定;3、原材料、辅料等储存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准则》0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定:1)《生产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0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2)熟悉有关的安全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07、职业危险场所定期检测及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职业危险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1、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职业危险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张贴在被检测区域公示;2、企业必须按工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0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1)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有:①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②针对重点部位的专项预案,各班组、车间、楼层有简易的应急疏散程序并明确相关负责人;2)企业应有健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机构,包括有应急指挥系统,有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职责;3)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有演练记录;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0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1)企业是自查自改的责任主体;2)组织排查隐患、登记和治理;3)外包/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协管。1)企业是自查自改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2)组织排查隐患、登记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登记;◆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外包/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协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监督管理。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1)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2)按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第四讲、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后果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是企业应尽的职责与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够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后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表;四、近期真实案例。一、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后果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后果(续上)(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本文标题:XXXX年主管级安全知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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