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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主任医师石滨卫生行政强制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讲座2行政强制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4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执行;(2)说服教育和强制结合;(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4)执行标的有限;(5)强制与预防结合;(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协助执行。5行政强制分类一、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措施二者区分的关健在于“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否分离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控制非临时性强制措施代执行执行罚人身强制财产强制取缔销毁7一、行政强制执行8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9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间接强制(1)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的实施前提是,必须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10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二)(2)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以为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的特点:第一,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第二,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第三,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1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三)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12直接强制适用条件一是何类行政机关可采取何种直接强制执行权,应由法律明确授权;否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必须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明确的限制。三是只有在难以采用执行或执行罚、或者采用此种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方可采用直接强制。四是必须严格贯彻直接强制适度原则,不能超过义务人承担的义务范围。13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一)对财产1.滞纳金2.查封、扣押、冻结3.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缴4.强制收购、限制出售、强制收税5.强制拆除、强行退还14直接强制适用条件(二)对行为1.滞报金2.强制服兵役3.强制检定4.强制许可15直接强制适用条件(三)对人身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隔离16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调查审查通知告诫执行17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立案决定与通知准备与实施收取费用18二、行政强制措施1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的出现,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20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紧急情况下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可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2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留置盘查、强制扣留、强制收身、强制治疗等;2.对土、建筑物、住宅、经营场所的强行进入、处理、检查等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压、冻结等。22行政控制23行政控制的性质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封存;暂停作业;封存材料设备;控制现场;暂停销售等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和控制危害产生。24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一、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控制1.《食品卫生法》第37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封存)。25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一、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控制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暂停作业;封存材料设备;控制现场)26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一、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控制3.《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封闭、封存、暂停销售)27《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公布1997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规定。28《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公布1997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29《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公布1997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0《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公布1997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对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立即报请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31《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公布1997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作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开启封条。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32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1991年10月9日法(行)函[1991]1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意见,答复如下:(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设施进行查封。33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37条: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行政控制:封存。《传染病防治法》55条: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政控制:封闭、封存、暂停销售。《职业病防治法》57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行政控制:暂停作业、封存材料设备、控制现场。34行政控制注意事项(个人意见)一、运行过程和地位有证据证明发生违法行为,为防治违法行为继续和可能危险发生行政强制(行政控制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或解除控制。行政控制≠行政处罚只防治违法行为继续或可能危险发生;不处理实体权益。35行政控制注意事项(个人意见)二、具体做法1.制作《行政控制决定书》载明控制原因、依据、对象(场所或物品)、地点(就地控制或异地控制)、方式(封存、扣押)期限。2.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认定非法物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6行政控制注意事项(个人意见)3.对行政控制场所和物品的处理①场所:必须解除行政控制不违法:交被控制人使用违法:公告取缔②物品不违法:解除控制,交还被控制人。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理。3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与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区分证据保存行政控制文书种类卫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单行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开始后启用日常性监督、卫生行政处罚适用情况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单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期限及效力有效期7天食品卫生法15天当事人权利无可依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风险及操作风险小,操作复杂风险大,操作简单3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使用注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对保存物品予以没收,销毁等处理时,绝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销毁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证无违法行为查证存在违法行为,需进一步确认查证存在违法行为,需依法处理解除保存制作《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决定书》随案移送。”解除保存依法处理(处罚决定书等)39《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使用注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控制决定书后并不一定都要使用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①场所:必须解除行政控制不违法:交被控制人使用违法:公告取缔②物品不违法:解除控制,交还被控制人。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理。40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一是在7日期满时,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再行保存7日,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二是再7日期满时先制作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继续先行登记保存”,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42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三是在7日期限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于×年×月×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43笔者赞同采用第三种方法操作笔者认为:第一种作法显然没有进行“处理”,存在较大程序违规风险;第二种方式是在形式上作了“处理”但实质上仍然属于简单续保,其操作繁杂,也难以有效控制程序违规风险;第三种方式利用了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对“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简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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