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XXXX年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政策变化要点——常见涉税问题某集团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第一部分政策变化要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衔接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总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衔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10月1日12年10月1日后•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二)申报管理要求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通常表现为混合性证券投资,如购买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不同,权益性投资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为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财税〔2013〕70号)第二部分常见涉税问题间接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提取折旧,财务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因此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古玩字画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非艺术品经营企业为收藏、提升企业形象等购入古玩、字画及其它艺术品,属于企业购入的资产,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得在其购入年度税前扣除,应在其实际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欢迎指正!
本文标题:XXXX年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616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