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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二〇一三年七月2培训提纲培训背景一、安全质量主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二、项目安全质量基础工作三、安全生产管理常识四、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五、铁路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六、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3培训背景安全发展才能持久发展。工程安全是质量与效益的前提。事故带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企业信誉下降。平安人生才是幸福人生。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很不稳定,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需要高度警惕各类安全风险。建筑施工企业是高危行业,管理不善极易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返回4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一系列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提高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高度,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纷纷出台严管措施,把生产安全与企业资质、市场经营、企业信誉相结合,生产安全将直接影响企业发展,企业面临社会与国家政策压力。二是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影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将会长期存在,建设组织协调、设计配合、监理配合不到位时有发生,地方干扰频繁,物资供应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增加了来自多方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6全(质量)事故,中央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监督部门(国资委、安监总局)的严格问责、考核压力和企业降级、限制市场准入等风险。四是作为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发生事故将有损企业形象,上市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投资者信任、信用等级评价、投融资限制等多重压力。五是社会舆论对生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会迅速扩散事故信息,使企业面临舆论和社会道德、人民群众认知的巨大压力。六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等基本人权权益的需求与愿望日益提高,对事故、伤害的容忍度降低,不断加大企业法律责任的压力。7七是企业转型期,国际、新兴业务等板块不断延展,企业开发市场需要安全生产业绩支撑,生产安全直接影响“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境外项目大多集中在非洲、中东、中亚、东南亚、南美等欠发达地区,施工内外部环境复杂程度远高于国内,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企业同时面临境外施工法律风险、政治风险、安全风险等各种风险的新考验和挑战。8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中铁股份安质〔2012〕17号),以工程项目为落脚点,分阶段、有重点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公司及各单位在2015年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各级以实现“十二五”规划为目标,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着力完善和强化组织保障体系、分级管控体系、规章制度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9系、安全评价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职业健康,努力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10安全质量主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核心词:规范性文件法律: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章: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在地的市,为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返回11标准、规范、规程的区别与联系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如《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的规定,如《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如《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12有关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5.《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条例及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系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条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如:国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人员;个体经营单位的投资人等。14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8项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5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6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民用爆破器材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8种作业,分别对应了我们常说的电工、电焊工、机械车辆驾驶员(司机)、架子工、爆破工、押运工、信号工、司索工、空压机工等工种。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唯一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须随身携带。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机关有以下四类:1.公安部: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2.交通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3.质检总局: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安监总局: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需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0(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5.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1(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2(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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