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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听课记录时间:2012年4月19日-4月21日(实际上课时间)地点:合肥清风苑宾馆后三楼大会议室举办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培训单位: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以下按培训时间记录:2012年4月19日上午开班典礼:主席台上就座;(左起)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院长沈世所(潜山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徐致平(女)、副主任谭××(女)安庆各区、县法院各一名(潜山县法院未派人),由安庆中级法院政治处祝小芬带队、共11人。第一项议程:徐致平主任作开班典礼(动员)讲话;这次是2005年以来的第二次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说明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给全省基层法院作了示范,起到了更好地辐射和带动作用。以下主要讲三点;一、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的重要意义;2011年召开了一次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从工作热情、能力和精准力等方通过了人大常委会认命,并且进行了分级公布。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对坚持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同时也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它是中国司法改革——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施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民众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起到与民众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作用,是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提高全民司法素质、促进法治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二、切实加强人民陪审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陪审能力和水平;全省先后四次发展陪审员共2643人,占法官的47%,参审率达24.7%。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累计培训6000余人次,卓越地完成了陪审现职,一线法官赞叹不己。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三级法院联动,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五年规划,不少于三天。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在学2习中提高。为人民陪审工作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保障。学习法制理念,诉讼程序以及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多作观模,主动发挥聪明才智,形成有效互补。经过培训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职权,秉公办案,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化干戈为玉帛,作到案结事了。三、发挥好宣传员的作用;陪审员往往是所在团体的一界领袖,联系群众,宣传到群众。学习、沟通、协调能力好,发挥了监督员的作用。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扩大参审范围;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常态化安排参加审理。扩大参审陪审员的范围,随机抽取,不可由法院直接指定。以发挥专业特长相协调,进一步完善机制,切实保障有效行使权力。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应扩大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甚至包括案件的执行。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基层法院陪审员的数量应占法官的50%,要规范性和实效性吸收数量。要提高审判纪律,公正司法情况要纳入廉政监督范围,出庭率和调解能力高的要进行表彰。三是积极沟通协调;为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良好环境。各基层法院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问题,要有保障,以致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要改善陪审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各基层法院要加强联系,做好与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在全社会营造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最后请大家服从培训纪律,注意安全卫生,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确保培训成果。要印制培训通讯录,还有明天晚上聚会。谢谢!第二项议程:陪审员交流发言发言人一、方文中(合肥遥海区法院陪审员、安徽农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8初任陪审员,参加过全国法院秦皇岛北戴河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学习,这里我谈点感受;上次培训是用专题讲作和辅导的形式,实案分析及技巧,进行了庭审观模,充分讲述了法律的权威、严谨细致。讲述了陪审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困难和艰辛。履行职责,做人、处世的道理,(方文中一直从事民事审判案件)。培训收获:以前认为只是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起不到实质的作用,通过学习得到了转变。我们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法官和老百姓的联系员。提高知识,服务司法、法律知识、心理素质得到提高。我已经参与陪审四年多了。第一阶段,是陪而不审;初任时,不敢说话,法条又多,运用上呢感觉就能用到几条;……遥海法院有人说;一开始是“座台”,一点意识也没有,要更快地进入角色,必须熟悉程序,增强自己的业务知识经验,提高个人魅力,后来敢于发问,对案件理解也较深刻。感觉要3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及法律知识。现在,基本上掌握流程,庭审时以事实证据为原则,抓住双方疑点来发问。我主审三类案件,交通事故、离婚、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不多。审什么,问什么,怎么问,问的目的是什么,要多想想。要树立合情合理的思想,将合法、合情、合理融为一体。介绍几点经验;一是案由是什么,一定要知道。争议焦点是什么要迅速找出来,一定要专注地去听。二是把双方当事人没有说出来的问题找出来。(方文中先当兵,再工作,再学习,又工作,用他自己的话说,经历正好与别人相反)提出的建议是:发表意见要大胆,要敢于说自己的观点。发言人二、董红(女、马鞍山市含山县省级粮食储备库副主任、人大代表);曾于2010年5月参加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秦皇岛北戴河举办的全国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她介绍说;当时,安徽省只有4人去参加,分别是合肥遥海的、巢湖的,铜陵的和芜湖的,全国共163名。还有两名是台湾人,他们是福建彰州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全国著名的高级资深法官刘征、上海的李雪燕等授课,对陪审的价值和规格有了新的认识,也是全体陪审员的光荣。在北戴河全国人民陪审员培训上的收获很大。含山县法院在陪审工作上的做法,对陪审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2005年还参加过省训,题目是《立足创新求发展,积极拓宽陪审员之路》,十天时间,记完了一个笔记本,做了一个完整的学习汇报。要热情投身,准确定位,防止陪而不审。我的做法是,陪审前查阅相关法条,配合法官进一步思考,保证合法合理,并发挥好调解作用。我还参加过案件的执行。含山县法院的做法:一是立足创新求发展,设立陪审员办公室,使陪审员有归属感。一是由办公室统一调配随机抽取;二是加强培训,形式多样,以会代训等,三是规范管理,提高积极性。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和草根性:防止陪审员过度精英化、凭社会道德伦理、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均性。同时还要及时予以免职和补充,要解决实质参与和业务水平、法律适用性的矛盾等。要建立陪审制度的法律欠缺和约束机制,法官有错案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要依法履职,也要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和促进。要有经济保障,争取财政支持。(提到原巢湖区有一个县已纳入财政预算)对陪审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是必须具备相应的心理素质,有良好的心理素养,要善于控制情绪,有胆识、敢说真话。二是要有良好的知识素养,要有分析案件的能力,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三是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是要有积极投身陪审工作的热情。对法律的掌握可以不精通,但不能当门外汉,要建立成一个学习型的队伍,不要“团队智障”。应以积极的心态与法官沟通和交流,换个角度学法律,放低姿态去学习,以知识互补为原则,细化庭审规则等。4建议:提高参审率,加强培训(制度化与长效化),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落实经费来源。发言人三、单标霞(滁州琅琊区法院陪审员、退休职工、64岁、从事陪审工作已12年,截止2012年3月参加陪审2931个案件,2011年就陪审了461个案件);我发言的主题是:锻造自我、提升能力、挑战权威、积极调解、创造和谐、勤勉尽职、服务社会。……(注:标题起得好听,讲话内容与标题不太贴切,具体讲得很实际)发言人四、阮宜保(铜陵郊区大院村党支部书记\陪审员、50岁,当过工人、老师、小厂厂长,村委主任,自己有生产皮革制品的小企业);由于普通话讲不好,我用方言发言:坚持拜师学习,利用自己身在群众中的优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法办事,坚持爱岗敬业,坚持清正廉洁。坚持斗官其下,担法官与群众的桥梁,修好普法路。(……很多话听不清)发言人五、王中光(淮南大通区啤酒厂党委书记、人大代表、区法院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已七年多,陪审案件500多件,2011年陪审270件,今年截止目前是25件);我两次参加了全省的培训和学习。主要做法:提前阅卷,提出异议,与承办法官提前沟通。我的陪审工作笔记比书记员记的都多,多达十几本,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是良好的工作保证。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关键。参加审委会,敢于提出意见,配合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大通区法院每年组织陪审员和干警一起联欢,有专门的工作服,有胸牌,上岗证,寄送简报,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足额发放陪审经费。发言人六、陈益民(宣州区法院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5年多,审理案件885件。已退休的公务员,原在某法院工作);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发挥作用,要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严格按程序审理,做好人民调解员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我和在座的陪审员打个比喻:陪审员要象反射阳光的小镜子,把法律的阳光反射出去,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口音较重,大多的话听不懂……)法学院院长沈世所小结讲话:此次培训原先想命名为示范培训班,但又害怕起不到示范作用,因此,就划掉了“示范”二字。通过今天上午大家的发言,我认为,可以称为示范培训班,尤其是董红同志的发言,准备得比较充分,要作好以后,全省交流培训授课的准备。我认为本次交流起到了学以智用,5为需而学的效果。法律并不高深,陪审工作就是社会经验与法律知识的结合。2012年4月19日下午第三项议程:培训授课授课人一、鲍冬梅(省高院民一庭审判员)讲题:民事案件审理基本规范一、诉讼主体首先要分析诉状的行为履行,主要是审查、分析诉讼请求——即给付的指数:1、金钱给付指数,2、行为给付指数,3、可变给付指数。当拿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是什么?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要求的司法保护,即诉,是哪一种诉。有三种:确认、变更(如离婚之诉)、给付之诉。不同的诉确定当事人能接受的合法裁判。举例: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除赡养关系、确认财产所有权、能否给付一定的金钱,履行或不履行一定的行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等。在实际审判中,往往一次就解决了,这就要看选用(适用)什么法律、规定(法条)的问题。二,审查原告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首先立案庭要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1、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权益是自己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必须是明确的。如:人生权与财产权,这是案件的主体问题,如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是受害者自己,父母是他的代理人。2、关于公民有一个问题,如:无名氏在外的流浪人员遇到车祸死亡赔偿的问题,原来是由民政部门起诉,等亲属找来时经过法律确认后再给付。或是交警部门作为原告起诉。后来最高法院明确答复,对流浪人员死亡,民政部门不能作原告起诉。于是就出现了由政府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参与,成立一个基金会的方式来办理起诉和按一定的原则给付……。再如:遗腹子(未出生婴儿的父亲因故死亡)没有出生,即没有民事权利,不能作为权力的主体来主张,只能对死者案件的本身主张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时效有一年,他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实践当中借鉴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怎么确定?正确做法是:把这一部分的份额判决时作为保留,放在那儿,或放在法院的帐户上,若出生时婴儿是活的就给他,若是死胎,就还给原出资单位(或原被告)。有些诉状有明确的被告,但不一定正确,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程序上的文书用裁定书,实体6权利用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争议事实理由的存在法律依据;事实是否确凿?也不一定。这是下一步审理的问题。三、名誉侵害问题法人破产宣告程序,企业单位一旦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之后,由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其它组织是哪些?分支机构。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有执照,具有机构、财产、从业人员等,可以作为原告。项目部,没有工商登记,筹备机构,没有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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