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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卫生概论二、公共场所卫生法规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四、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概论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种类1.1公共场所概念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众是指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关系的个体组成的人群。公共场所: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二、公共场所环境特征与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的环境特征由于公共场所在一定的空间内接纳和聚集的人群数量比较大;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在公共场所停留时间比较短,人群流动和交换比较快;进出公共场所的人群组成比较复杂,不仅仅文化程度不同,而且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公共场所的环境非常复杂,要接受多种多样因素的影响,通过人群的活动,把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各种因素带进公共场所,影响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公共场所的环境因素与致病因素:1、物理性因素包括气温、气湿、气流、辐射、采光、照明、噪声、振动等;影响人体神经、循环、呼吸、消化、皮肤等系统的功能状态;影响室内空气的清洁度,降低空气的卫生质量。2、化学性因素主要有颗粒物(尘、烟、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合成洗涤剂、消毒剂等;影响人体呼吸、循环、神经、消化等系统,产生急性作用(一氧化碳),慢性作用(颗粒物、一氧化碳、合成洗涤剂),致癌作用(甲醛、香烟烟雾中的多环芳烃)。3、生物性因素细菌、病毒、真菌、病媒生物(苍蝇、蚊子、蟑螂、螨虫、老鼠等)等;它们可通过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顾客以及从业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通过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等传播传染病。公共场所种类《条例规定》1、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健身场所】、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有3种,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黑龙江省;10类24种黑龙江省卫生厅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一)住宿业;(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公园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卫生监测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为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在现场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卫生监测点,收集样品,采用科学的方法,定量测定某种或某些污染物的实际浓度,以阐明和揭示污染物的性质与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的手段。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制定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卫生改进措施的科学根据,是评价上述措施实际效果的科学依据。目的: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揭示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性质与程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提供科学依据。方法: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方法。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卫生监测指标,设置卫生监测点;应按卫生监测指标规定的时间和方法,采集样品;应采用先进的检验方法,定量测定污染物的含量。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是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的不同功能部位,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先进方法,准确确定所测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按《标准》所规定的允许浓度(或者限值),进行卫生评价,提出实施卫生监督的具体措施。(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的内容1.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微小气候、水质、采光和照明、噪声、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管理和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4.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进行核对、验证;5.监督公共场所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和管理;6.监督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和运转情况,以及卫生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1)采暖系统的要求:保证室内气温恒定,昼夜温差适宜;分散采暖应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2)采光和照明的要求:自然采光应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柔和,防止过热;人工照明应保证室内温度足够、稳定、舒适,防止眩目。(3)供水系统的要求:贮水设备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每日检测水质余氯;自备水源应有净化和消毒设备,应有对水质进行卫生指标测定的化验设备和设施,记录完整;末梢水质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消毒设备与设施的要求:包括客房、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游泳池等的公共用具和物品的消毒设备,如专用消毒间、消毒容器、消毒药剂、消毒器具(箱、柜)等的配备情况和运转情况等。(5)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不同岗位的卫生责任制,考核标准,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7.对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求:应能保证排除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保证人体健康、舒适;机械通风应保持有足够的新风量,空调系统无致病微生物、颗粒物污染,过滤和净化设备及时清理和更换,通风系统清洗消毒。8.对违反《条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法规一、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3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6.217、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6.258、沐浴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9、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_9673—1996、GB16153_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卫生部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1~18204.30—20004、《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WS/T205--2001,卫生部2001年11、4发布2002年5、1实施5、《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行业标准WS/T199--2001,卫生部2001、7、20发布,2002、1、1实施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卫生部1994-01-24批准1994-08-01实施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5章19条。章节有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和附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为7类28种公共场所,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许可和监管的范围。(二)《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5个方面即:1、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生活饮用水、游泳水、二次供水、洗浴用水等);3、采光和照明、噪声;4、顾客用具;5、卫生设施(盥洗、消毒、通风换气、供水、供暖、供冷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1)、环境卫生良好;2)、适宜的微小气候和良好的空气质量;3)、有良好的预防噪声污染设施;4)、集中式供暖设施完备;5)、有足够的清洁卫生用具;6)、有防止疾病传播的措施;7)、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8)、口岸区域内应有集中处理废弃物的场所。(三)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职责:1、公共场所及其主管部门,应由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列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2、公共场所的各主要卫生项目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营业后的单位按时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复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3、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卫生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4、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5、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和传播传染病。一旦发生,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范围:(1)因为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2)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3)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4)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性视力损害。(5)饮用水污染(活饮用水不卫生),造成的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6)共公用具和卫生设施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7)因游泳用水污染,造成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皮肤病、肠道传染病等爆发。(8)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9)造成较严重和较大范围的环境恶化,污染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等。(10)虽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健康事故,但存在潜在性危害因素的。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义务: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设计和选址,主管部门必须向卫生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已竣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3、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4、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金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6、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报告。7、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8、经营单位接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9、经营单位接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抽检。10、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卫生质量控制决定,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对造成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和中毒,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四)《条例》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的体制。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民航、铁路、交通及工矿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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