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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政府公权力与公司私权利的边界,突出公司私权利的保护。譬如删除了“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规定,避免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强制措施可以直接加在公司身上的误解。公司私权利———公司章程自治工商管理国家宏观调控税收管理海关管理------章程是企业可以自治的宪法公司法学习之一---公司章程培训目录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开性1、须经登记;2、股东有权查阅;3、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自治性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3、与公司法的互补。法定性1、制定的法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3、效力的法定性;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性质一、一般认识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相同点:都以成立公司为目标;内容上也多有相同,且设立协议的内容多为章程吸收;不同点:在我国,设立协议非为法定文件;章程为法定必备文件;公司章程为要式文件;章程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章程效力及于公司的整个存续期间,设立协议终于公司的成立。契约说自治说公司设立流程图登记公告名称预核准认缴股款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制定一、章程的制定针对公司设立而言,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二、公司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一)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9.3)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65)(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73.4)1、发起设立:(发起人=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制订=制定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全体股东)制订=〉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根据法律依据的分类——《公司法》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章程的内容及比较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经营项目1经营项目3经营项目2经营项目4经营范围的选定前置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生效——公司成立后生效。♣失效——公司终止时失效。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董事监事公司股东经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多方面规定强化公司自治权《新公司法》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想象力有多大,可能性就有多大股权设计约束高管股东会设计董事会设计小股东利益保护监事会设计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如何进行股权设计固定收益+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权)绝对控股----体现资本多数决的效果51%重大事项表决权----掌握着公司的生死命脉67%控制表决权(和)或者财务监督权负责产业链或项目部分(风险)投资者利用分期投资实施资本弱化策略•新公司法规定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期缴付20%,剩下的在2年内缴付。•税务机关的规定是: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在所得税前列支利息。•如果投资者有100万资金,准备成立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可以先投入20万元,领取注册资本100万元的营业执照。然后借款50万元给该公司使用,借贷的款项可以向新公司收取利息,以增加新公司的费用,降低新公司的利润。这样的操作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是借贷,新公司一旦经营不下去,投资者退出也比较容易,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资金金额划拨权限董事会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如何约束高管约定权限公司的各角色,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分别是多大,均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经理/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不再直接规定转投资的限额,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定者与相关程序。由于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因而实质是将其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对于公司对他人担保也采用了同样的态度。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和数额自由约定1、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可以设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2、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的数额(可以是总额,也可以是单项数额)也可由公司章程自由设置。原文规定《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和数额原文规定《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自由约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派红利以及优先认购新增股份,但公司章程可以改变该一般原则,即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分派红利权以及优先认购权。分红权利优先认购权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自由约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即可以自由设置股东会议召集通知的具体时间。原文规定《公司法》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自由约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即可以自由设置股东会议召集通知的具体时间。《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改变该一般原则,即可以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遵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设置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款。股东会约定技巧之一-----分级分期董事制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对恶意收购设置障碍(毒丸战术)《公司法》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遵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设置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款。《公司法》第56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遵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设置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款。监事会职责约定(范本)♣审核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阅公司财务账簿、财务报告、原始凭证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包括检查公司的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等。通过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等,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告诫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示:对企业进行投资时,同时担任该公司的监事,有助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小股东权利保护♣约定小股东的表决权♣重要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全票通过♣约定各个股东派选董事的人数♣小股东亦可任职经理或者执行董事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股东出资的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对股东出资转让(包括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以及向第三人转让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自由设置有别于上述规定的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可以由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例外规定*资料来源: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问题章程可以
本文标题:公司法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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